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 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在本级和本部门政府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集体部分的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情况。结余情况应每月更新一次。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面积连片7公顷(含7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