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手册2017 下载本文

2、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通过对预算执行者绩效的考核评估,将个人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在一起, 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绩效,实现公司战略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预算的考评 应遵循目标原则

1、 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 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 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4、 例外原则: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产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灾害等,考评时应 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5、 分级考评原则:企业预算考评要根据组织结构层次或预算目标的分解层次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准。

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第三十三条 心。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

东莞市民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集团的 相关管理权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信贷资金、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

第四条 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 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 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同时不得兼管或临时代理凭证录入、收入、成本、费用的台帐(合同管 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营现金。出纳员提取现金必须完备审批手续,方可提取。

第七条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严禁“白 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禁止任何形式的帐外资金

(小金库 ) 。

第八条 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现金及其它物品,一经发现公司内部给予处罚。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和公司业务量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 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 出纳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 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如运送现金资金量较 大可要求银行上门收取。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及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 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第十二条 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帐。

第十三条 现金付款必须有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 具体审批权限和额度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集团 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现金。

第十五条 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 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第十七条 岀纳在办理现金付款时,必须检查付款通知单是否已经过正确的内部复核、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 审批的支付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各类凭证。

第十八条 退款时,必须在对方凭据齐全、符合退款条件时才能予以办理,并以原户退款为原则。

第十九条 因节假日销售收款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节假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帐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第二十条 岀纳员应全面掌握现行发票使用情况,不准以不合法发票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岀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必须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 钞设备。 第二十二条 岀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盘点时若岀现差异,岀纳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 理,数额超千元的同时报集团财务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岀纳进行库 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备用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职员因公岀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小额物品等,申请借支备用金时,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

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并将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 借支备用金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按照公司 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续后方能办理借款。

第二十六条 借支备用金应在预计还款时间内报销或还清。 门和个人,且不得让未结清欠款者再次借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职员非公务事项原则上不得从公司借支备用金。

除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以外,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个人发放任何形式的借款。 公司及子公司有职员离职时,

原所在部门应督促其还清各种借款,

借款未清者,行政部门不予以办

财务部门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

理离职手续;职员在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由原服务单位转入调入单位。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 新开(销)银行帐户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销)户理由、帐户用途,报集团财务部 经理、财务总经理、董事长,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 禁以任何名义开(销)帐户。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规定在当地银行新开户完成后,必须在当日将填写完整的开户印鉴 卡传真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若新开立共管帐户(共管帐户户名不论为公司、子公司或对方合作公司)或银行监管帐户,还须事 先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管理中心,财务总经理、总裁审批后才能办理;共管帐户需及时在相关资金报表中反映,完成 特定用途后,须及时销户。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 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过账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正常业务中的保证 金、(订)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以业务合作银行作为公司收支结算工作主要银行。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资金统筹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部指令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

第三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支付需经办人填报付款单据及相关说明,并完备内部审批手续,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相互 资金划拨,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大额款项用款必须提前 审批权限人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及投融资管理人员应按公司在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人借款情 况,编制贷款业务月报及备忘录,包括贷款日期、贷款银行、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日、担保抵押方式及到期后总 利息支出,及时了解每月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及到期日,为其准备还贷资金。

第四十条 出纳每天应向公司管理层上报银行存款动态日报表, 用以控制银行存款的余额情况, 其中包含当月各项 目累计付款明细情况表、当月各项目累计收款明细情况表、各开户银行余额情况表(扣除在途收付款)。

第四十一条 出纳在每月终了后 3 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 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财务总经理及总经理、董事长。

7 日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经相关

第四十二条 各子公司在当地银行的存款量应依贷款量作合理分配,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

第五章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印鉴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四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四十五条 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 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书面移交印鉴后可将财务印鉴交于 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且财务印鉴还必须分人保 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财务印鉴不得带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经财务总经理及总经理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七条 银行结算票据等统一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票据上。

第四十八条 支票、承兑汇票等结算票据必须实行登记领用制度,详细登记金额、日期、号码、收款单位和用途 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对已使用过的票据手册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四十九条 付款经办人在领取支票时, 应在 《付款通知单》 的领款人处签字, 同时必须在写明签发日期、 金额、 用途、收款单位的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严禁签发空头、空白支票、远期支票。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以银行汇款、转帐和划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应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作出承 认取得行为。 第五十二条 出纳员收到票据后 2 个工作日内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压票,以保证公司资金及时回笼。 第五十四条 出纳对客户出具的银行票据必须经向有关银行鉴证确认方能收取。

第五十五条 票据遗失需及时以最 大 限度降低公司损失为原则妥善处理; 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并立即通知 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逾期未用的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票据,出纳应 加注“作废”记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财务经理应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予以查核。

第六章 网络结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网上银行付款,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经办授权, 同时必须由出纳员经手付款; 严禁设置同一名操 作员同时具有经办、审核(授权)之权限。

第五十八条 各操作员应妥善保管个人登录名、登录卡及密码。操作员长时间外出,须在财务部负责人监督下书 面移交个人登录名、登录卡及密码给指定人员。

第五十九条 各操作员要定期修改密码,以防止被盗用。

第六十条 操作员完成网上操作后,应及时退出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维护网上银行电脑,禁止操作员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第七章 资金流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收款管理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应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销售计划)月资金预算跟踪项目销售回款情况。 2、及时与营销部门对帐确认销售情况和项目销售收款情况,保持营销部门和财务部信息准确一致。

3、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应对各项目资金回笼情况有准确的掌握和正确的预测,及时发现项目现金回笼的异 常情况并向财务总经理、总经理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