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11.21 下载本文

Xxx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努力提升集团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的原则,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对于占大股的参股不控制合资公司采取双方共同聘请一家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于不占大股不控制的公司按合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集团内部机构及其人员对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展开的一种自我监督评价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明确内部审计负责人,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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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审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备。

第五条 监事会: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审计整改,并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每年与董事会就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六条 管理层:集团内部审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组织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及制度建设。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就审计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第七条 集团纪检监察室下设XXX。

第八条 法务审计处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法务审计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法务审计处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法务审计处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集团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法务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外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或独立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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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财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的商业秘密,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 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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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及权限

第十八条 XXX协调各职能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在集团范围开展审计工作,不限于帐务帐目的审计,包括人事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九条 XXX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定期审计为每年对相关单位进行审计,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二十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决定,法务审计处可随时审计。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重点审计时,原则上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集团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管理责任审计:对集团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集团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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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审计:根据需要,可对集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合同审计:对集团所签各类重要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集团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集团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法务审计处依据本制度对集团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负责制定内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四) 出具审计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实反映经济状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廉洁纪律情况、集团制度执行情况;

(五) 做好审计报告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务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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