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教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废止和继续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教发〔2011〕1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鲁教安字〔2007〕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学 1 / 4

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0〕66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每

年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特制定《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淄博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于次年1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执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按照《淄博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执行。 2 / 4

(四)考核方法。考核时将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入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

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核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五)其他要求。考核对象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

(一)创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

(二)评估周期。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估一次。

(三)评估标准。按照淄教督字〔2007〕30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进行。

(四)评估原则。“平安和谐校园”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强化过程性指导,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五)评估办法。自评达到标准的区县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区县进行初评,在确认为区县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自评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通过者确认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区县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估指标,于9月份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汇报、座谈、查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评后管理。“平安和谐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被评为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