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 下载本文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 行)

导 则

一、制定背景

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环境面貌不断得到改善。但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全省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的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亟待治理的城乡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全省都要积极推进,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其目的是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得以深入推进。 二、基本概念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全部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其中,清洁化和秩序化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优美化是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必然要求;制度化则是长期保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四个方面各有其特定的概念、内涵,又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其中,清洁化是指对涉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在环境卫生和容貌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秩序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秩序和管理方面的定性及量化要求;优美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风貌特色和外观形象方面的定性及定量要求;制度化是指对各项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方面的定性和定量要求。 三、标准构成

本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分别编写、共同研究,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单项标准系列,以规范治理工作的推进、最终形成稳定健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其中,近期编写完成的单项 标准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

1、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2、管线建设及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3、废弃物处置工作治理标准 4、市政环卫设施综合治理标准 5、建筑工地综合治理标准 6、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 7、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 8、保洁队伍及其工作机制建设标准 9、城乡园林绿化综合治理标准 10、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标准 11、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2、水利建设综合治理标准

1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标准 14、环境保护标准

15、市场监管及户外广告监管治理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系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治理目标,不同于相关规范或技术标准。 按标准编写的体例,各单项标准均按总则、城市(县城)、镇乡、村庄和灾后安置点五个层次,分别针对总则中注明的专项治理工作;每一层次的具体治理工作,则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和制度化的要求逐一编写。标准中涉及的具体要求和指标,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在参照其他省区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城乡环境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而来,仅适用于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 总则

1.1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公共交通首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 城 市

2.1清洁化标准 2.1.1地面

(一)城市主干道、商业繁华地区、各类广场、各级党政机关驻地、主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等重要地段,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和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

(二)城市次干道和支路,地面不得有宠物粪便,未清理的浮土、垃圾、渣土或积水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每处渣土不得超过0.04平方米(20cmX20cm)、积水不得超过0.09平方米(约30cmX30cm);雨水口不得有卫生死角;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每类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砖头石块类杂物每10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

(三)城市背街小巷地面、边沟不得有人畜粪便和淤泥灰土,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