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价对比,计算评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99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2位。
(二)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分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1.《企业信用报告》评分(1分)
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以“信用浙江”网上信息为准,且在有效期内。 信用等级AAA 得1分 信用等级AA 得0.8分 信用等级A 得0.6分 信用等级BBB 得0.5分 信用等级BB 得0.3分
(根据本次招标设置的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企业信用报告等级,由招标人按照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文件规定补充完整) 2.投标人诚信评分(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被浙江省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每次扣2分;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1年内有投诉被浙江省发改委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决定的、或者因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根据而被浙江省发改委作出予以驳回处理决定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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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诚信信息以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投诉结果公示”栏和“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公告内容为准,时间以浙江省发改委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与投标人资信标评分之和。
七、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排序: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抽签(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排序。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有业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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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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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2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不超过1人,并由抽签方式产生);其余人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按《浙江省综合
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随机选聘。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主持询标、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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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三)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五)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六)当否决投标后,剩余投标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认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否则,应继续进行评审;
(七)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完成评标报告。 四、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二款(一)符合性内容、(二)商务标内容、(三)技术标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综合评分程序。
2.询标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活动或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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