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施工组织设计引导完整版 下载本文

b) 当施工机具起吊半径够大时,应考虑将锅炉组合场向排烟除尘侧横向扩展,以减少组合场的长度,使场地更加紧凑。

c) 主厂房扩建端最后一个柱子中心线向外延伸30m左右以内的区域作为土建、安装共用的机动场地,不宜布置长久占用的施工设施。

d) 主厂房扩建端外侧场地按照专业施工先后次序以及专业内部工序的先后次序交替使用,以提高场地利用次数。

e) 各辅助及附属生产建筑附近的场地一般先期作土建施工场地,后期作安装场地。

f) 经由铁路运输的砂、石、水泥、木材、钢材等大宗材料的堆放场或仓库以及设备堆放场和仓库应沿铁路线布设。相应的搅拌站、钢筋加工间、铆焊间等应布置在临近位置。

6.2.6 多台机组连续安装时,为了缩短工期,可以考虑从扩建端以外的方向(机、炉厂房的边柱外侧或固定端)运入设备器材,使安装、土建有各自的运输通道,借以扩大工作面,避免相互干扰。

6.2.7 两台机组分为不同标段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时,为了同时施工的需要,应考虑从扩建端以外的方向布置设备组合场地,使施工单位有各自的施工区域。

施工总平面布置参见附录E。

6.2.8 施工阶段的场地竖向布置应考虑下列要求:

a) 各施工区域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统。一般可采用明沟排水,沟的坡降一般不小于0.3%。

b) 在丘陵或山区,按台阶式布置施工场地,当高差大于1.5m时,

一般需砌筑护坡或挡土墙。

c) 在丘陵或山区现场,当施工期间未能建成永久的排洪系统时,应在雨季前先建临时排洪沟。临时排洪沟的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d) 厂区永久排水系统应创造条件尽早投入使用。如必须设置临时中继或终端排水泵站时,排水泵出力应以保证该区域在施工期内不发生内涝、不影响施工生产及职工正常生活为原则。

e) 生活区应设有雨水及生活下水的排放系统。 f)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环保要求。

6.2.9 施工区域应设临时的围墙,出入口的布置引尽量使人流、车流分开,并设有专人管理。现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电厂投产后施工区域电厂厂区应有各自的出入口。铁路进现场处的大门不得兼作人流出入口。 6.2.10 利用电厂生产区域布置临时施工场地时,应考虑机组投产后电厂生产管理的需要。

6.2.11 施工临时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放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或见附录F“临时建筑及堆放场防火间距”。 6.2.12 施工现场需设置放射源库时,放射源库房的设计,以及放射源库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条例和标准的要求。

6.2.13 按照目前施工方式参照各类现场实际用地水平,本着紧缩的原则制定各类地区不同机组容量工程的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见表5。 6.2.14 因下列原因确需增大施工用地并突破表5有关控制指标时,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由建设单位核定。

表6.2.13 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施工用地合计施工单位 施工区用地序号 机组台数及容量 hm 2(施工区用地+施工单位生活区用地)hm2 单位千瓦 施工用地m2kW 生活区用地hm2 1 1-1 1-2 1-3 2 2-1 2-2 3 3-1 3-2 Ⅰ类地区 23300MW 23600MW 23900MW Ⅱ类地区 23300MW 23600MW Ⅲ类地区、Ⅳ类地区 23300MW 23600MW 23.0 25.0 8.0 9.0 21.5 24.0 7.0 8.0 20.0 23.0 27.0 6.0 7.0 8.0 26.0 30.0 35.0* 28.5 32.0 31.0 34.0 0.52 0.28 0.48 0.27 0.43 0.25 0.19*

注1:本表中四类施工地区的分类见表3.0.11,表3.0.11中涉及西南地区因多雨酷热因而导致地区分类改变的规定,不影响本表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注2:施工区用地指厂区围墙外尚需征租供施工用的土地,不包括施工单位利用厂区围墙内空地作为施工场地的面积。 注3:当机组容量与本表不一致时,套用就近容量机组的指标。 注4:带“*”号的数字为参考指标。 注5: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用地。当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用地。 注6: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 注7:如果施工单位已建成基地,或利用了社会资源,可相应减少生产及生活性施工临时建筑面积时,应相应地核减施工用地面积。 注8:本表取用的系数值如下: (1) 施工区用地建筑系数:K1=临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0.40~0.45 (2) 施工场地利用系数:K2=用地有效面积用地面积=0.65~0.70 (3) 生活区用地建筑系数:平房K1=0.35~0.40;二层楼房K1=0.45~0.55;三~四层楼房K1=0.60~0.65。 注9:山区或丘陵地区地面高差较大,其建筑系数K1及场地利用系数K2可降低5%左右。 注10:本表施工用地中包括交通道路及动力能源管线用地,约占施工用地面积的15%~20%。 注11:表中数值不包括厂区围墙外工程的施工用地。

a) 由于工期安排或主厂房结构布置上的原因使大型构件预制场和锅炉组合场不能交替使用时。

b) 设备一次到货量大于附录J中表J.1的设备同时储存系数所规定的储存量时。

c) 考虑扩建工程的需要,适当延伸临时端外侧的施工场地时。

d) 需要在现场设置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制作场、冷却水塔淋水网格板制作场或轧石场等其他特殊情况时。

e) 施工生活区的临时建筑不能以建楼房为主,面积确实不够时。 6.2.15 火电工程现场受到场地的限制,施工用地面积无法达到指标面积要求,给施工带来一定困难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使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6.3交通运输组织

6.3.1 设计交通运输组织方式时,应取得并分析下列资料:

a) 由外部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加工件、施工机械等的运输总量及其运输方式。运输总量应按工程实际需要测算。运输方式包括使用的不同运输工具和卸车方法、堆集方法等。

b) 外部运入物质的日最大运输量及最大运输密度(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估算)。

c) 厂内各加工区及主要堆放场的场内二次搬运总量、日最大运输量及日最大运输密度。

d) 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及外围加工件的明细表。 6.3.2 厂外运输线应利用电厂的正式工程施工需要的厂外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或电厂码头应先期建成投入使用,一般不再设厂外临时施工铁路、公路或码头。当情况特殊,或因正式运输设施在开工前无法建成而必须修建厂外临时运输设施时,应逐项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