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一) (二)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四)持股5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六) (七) (八) (九) (十)中 (一) (二)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四) (五) (六)
(七) (一)公 (二) (三)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