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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章 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上简称《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x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1.x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管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 缴 实 缴 出资时间 出资额 出资额 首 期 7万 货币 35万 第二期 28万 首 期 7万 货币 35万 第二期 28万 首 期 3万 货币 15万 第二期 12万 首 期 3万 货币 15万 第二期 12万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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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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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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