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突预警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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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通防科 措施编制:胡大红

编制时间:2017年3月15日

会 审 意 见

名称 会审时间 职 务 机电科长 通防科长 安全科长 调度主任 采掘副总 地测副总 技术副总 通防副总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会审人员 2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2017年 月 日 会 审 意 见

总工程师 矿 长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有效遏制瓦斯事故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防突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超前防突预测预报,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减少煤与瓦斯突出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防突指标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停止工作、采取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条:测定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或含量达到8m3/t的80%时,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第五条:瓦斯涌出异常或者非生产期间回风瓦斯达到0.5%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生产期间出现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水平或生产区域垂深下延达到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建立台账或数据库进行突出预警。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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