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情况工作总结报告 下载本文

(二)部分企业、村(社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投入不足,无调解室,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缺乏力度,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三)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调解组织不善于统计,以致统计数据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全区矛盾纠纷现状和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流动性强,在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行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上存在较大难度,还需进一步探索。 七、201x年工作思路

(一)按《人民调解法》要求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使人民调解网络更加完善,力争覆盖面达100%。

(二)加强标准调委会建设力度,使全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85%以上达到六统一、六落实建设标准。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和调解员素质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专职法律服务社工队伍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中间力量;二是加强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正确使用人民调解文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四)广泛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专项活动,以活动解民忧,以活动促稳定,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篇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情况工作总结报告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要求,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道路交通、医疗纠纷、土地房屋征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建设平安河源、加快打造广东绿谷和推动河源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工作情况

2013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贯穿全年的重要工作来抓,围绕建设平安河源、法治河源的目标要求,扎实工作,奋发有为,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在创建平安河源工作中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一)医调委组织建设全覆盖。按照市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务实创新,在巩固和规范市医调委建设和运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全市各县区建立了医调委工作室,全面完成了县区医调委工作室建设任务。据统计,2013年全市医

调委共接访医患纠纷案件172宗,接待来访人员624人次,立案受理案件94宗,其中调处成功案件60宗,成功率63.8%,目前正在调处案件17宗,已终止调处案件17宗(建议进行司法途径解决的8宗)。实践证明,医调委的成立和运作,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极大减少了医闹上访事件发生,为推进河源平安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解组织建设有新拓展。2013年下半年,在市委分管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市、县区司法局联合综治办、国土、环保、人社、房屋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市、县两级土地房屋征收、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涉及这三类行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这是继市医调委、交调委成立后的又一创举,有效夯实了平安细胞的工程建设。 (三)调解工作格局更趋完善。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53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其中500人以上企业调委会18个、工业园区调委会7个、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6个、医患纠纷调委会1个(医调委工作室6个)、土地房屋征收调委会7个、环境污染调委会7个、劳动争议调委会7个,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存在问题

根据省厅工作部署,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迈出可喜的一步,走在全省的前列,但对照当前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仍有下列待改进的工作。

(一)行业部门认识不深。在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过程中,特别是负有组建主体责任的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看作是一项硬指标,在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和平安细胞建设的推进中,行动不够积极,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共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对不高。

(二)工作经费保障不足。部门没有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经费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制约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开展。

(三)调解员专业水平不高。目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兼职较多,没有政府购买或聘请人员和派驻人员,专业化能力水平相对低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效果。

三、下步打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2014年将在继续规范和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的培训力度,力争全员培训,进一步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形成分工合理、相互配合、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稳健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实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指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定期分析和研究解决推进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动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健康发展。

篇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情况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