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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抵

押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6]2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5.25 【实施日期】201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抵押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6〕21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桂政发〔2014〕69号)规定,2015年4月,我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定抵押有关工作的公告》,取消了“矿业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改为矿业权抵押信息公开。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业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

对于我厅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办理抵押的,我厅不再受理矿业权抵押备案申请。矿业权 1 / 2

人办理矿业权抵押(含解除矿业权抵押)后,矿业权人(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

联合来函告知我厅,我厅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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