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办法汇编 下载本文

准予继续登记备案从事动物贩运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动物贩运黑名单管理制度。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监督检查情况,将不履行动物贩运防疫承诺、在动物贩运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依法查处过的动物贩运人员列入“黑名单”(见附件4),实施重点监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贩运监督管理制度,将动物贩运活动监管纳入目标管理,细化各项监管任务,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年度业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动物贩运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根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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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物贩运人员备案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贩运种类 运载工具 性 别 民 族 主要收购区域 主要销售去向 车 号 培训记录 违法记录 年审记录 备注 (照片) 备案机构: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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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动物贩运防疫承诺书

本人向 (单位名称)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主动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动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识。

三、做到具备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车辆、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场所。

四、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对粪便、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时,须先在调入五日前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调入地二十四小时内要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

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购、贩运动物时,本人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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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购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离开。

九、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十、上市交易动物时,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市,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查证验物。

十一、不转让、买卖、涂改、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识。 十二、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十三、不贩运国家规定应免未免或无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动物,不贩运患有疫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贩运在已划定为封锁区域内的动物。

十四、不瞒报、谎报动物疫情,发现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十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做好自身和运输车辆消毒,积极协助追溯疫源,积极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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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动物贩运台账记录

-------县(市区) 购销 日期 收购 地点 动物 种类 收购 数量 耳标 号码 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号码 畜主 签字 报检 时间 检疫 时间 官方兽 医签字 销售 地点 到达 时间 购入单 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