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2)负责其它代建管理工作。
由于垃圾渗滤液水质的复杂性和本项目实施技术上难度较大,牵涉面广,特别是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安装工程以及最后的调试与试运行之间的配合要求很高,除了项目建设要求满足国家各项规范与标准以通过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外,本项目还要求将来运行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通过环保验收。
为避免在项目建设期间各承建单位之间出现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建议本项目工程建设实施采用“交钥匙”的总承包(EPC)方式,即由代建单位通过委托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将设计、土建施工、安装工程以及最终调试一并承担,承建单位必须保证按照质量完成工程建设,同时还必须试运行一段时间直至通过最终的环保验收后才能将工程交付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指定的运营单位,代建单位另招选专业监理公司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本项目的各项质量均由承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承建单位除需拥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需较强的技术与经济实力。
本项目采用“交钥匙”的建设方式,主要有以下优点: (1) 明确项目承建者的责任,减少多头管理; (2) 减轻项目业主管理的工作压力强度; (3) 能够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加快建设进度; (4) 减少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13 项目招标与投标要求
由于本项目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须实行招标。具体情况如下: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均实行招标,招标范围为全部招标。
13.2 招标组织形式
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拟准备由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必要资格审查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考虑EPC的建设模式,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调试、1~3年的运行也可以合并在一起一并招标,监理必须单独招标。
13.3 招标方式
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拟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
根据2001年6月18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初步考虑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计划基本安排如表13.3-1所示。
表13.3-1 招标基本情况表
项目 代建单位 勘察工程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 √ √ √ √ √ 招标方式 公开投标 √ √ √ √ √ √ √ 邀请投标 √ 不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 全部招标 √ √ √ √ √ √ √ √ 部分招标 招标估算金额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勘察甲级 环保工程废水甲级 市政施工二级以上 专项安装二级以上 监理甲级 ISO9000认证 ISO9000认证 拟划分标段 备注:1、若部分内容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2、各分项内容可根据项目实施组织情况单独或合并招标。
14 劳动保护及安全卫生
按照《劳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在设计中须严格遵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设计规范和标准。
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的目的是控制项目所在区域水体和大气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对厂内影响职工安全的问题,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4.1 影响职工安全卫生的主要因素
14.1.1 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渗滤液原水及厌氧处理中产生的H2S、NH3-N等,如管理不当,会对附近作业人员造成伤害。
由于垃圾渗滤液浓度高,有些难以确认具体成分的各类污染物如管理不当,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渗滤液处理中投加的酸、碱、絮凝剂使用或管理不善,有可能危害人员安全,甚至造成严重事故。
化验室的各种化学药剂,如使用或管理不善,有可能造成严重事故。 14.1.2 生产作业的危害
(1)电气危害
电气危害主要包括变压器室、各种用电设备、静电以及雷电产生的危害。如果没有按照有关安全规程作好防护措施,将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
(2)毗邻污水
本项目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占地面积较大,污水浓度高,处理设备复杂,在运行管理时人员如不慎落入池中,将对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3)作业噪声
作业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动力设备的电机等机械运转时产生的噪音。操作人员长时间无保护地暴露于强噪声环境下会造成听力损伤。
(4)火灾与爆炸
火灾与爆炸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处理车间、化验室、库房、变压器间、变电间
等,火灾与爆炸引发的原因主要为电气线路与设备。
14.2 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
14.2.1 应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检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
【1992】1号)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5) 爆炸安全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6)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14.2.2 卫生安全保护措施
为了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运作过程中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建设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采取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 (2) 充分考虑机械设备操作过程及突发事故对工人人身安全的影响,尽量
采用高标准、自动化程度高的处理设备,室内设强制抽风装置及安全与卫生防护装置。
(3) 在酸碱等危害物质贮存和使用场所配置紧急冲洗设备。
(4) 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和手套、防尘口罩等。
并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两次体检。
(5) 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
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6) 化验室设专门的通风柜,涉及有毒物品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验操作均
在柜中进行。
(7) 配置专门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在工人作业前或定期在可能存在威胁
的区域对氧含量、硫化氢等气体进行检测。
(8) 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以及有关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