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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0
青政发〔2015〕27号
2015-1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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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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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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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
第七条 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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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
(二)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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