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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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签约结束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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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较多、人才集中的单位,经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批准,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需求量,按幢或者单元划定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由需求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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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

第五章 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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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届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二十九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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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

第三十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三十一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者租金汇交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房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并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期限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第三十四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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