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工作,明确应收账款催讨责任,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坏账损失,保证现金流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款项,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包括应收关联方账款及应收非关联方账款。
第二章 事前管理
第三条 销售部门、技策中心在工程项目投标前,对客户的财务及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落实工程是否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或企业计划,了解工程资金落实情况,确定是国家投资还是地方财政投资抑或企业自筹资金,以及资金的到位程度,并据此决定是否承担该工程;对需要垫资的项目必须充分调查了解建设方的资信情况,评估在建项目的效益和风险,对投资不落实,资金有严重缺口的项目不予承接。
第四条 销售部投标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经济法规,在合同签定时,对于合同条款必须考虑周全,明确验工计价的时间、方式以及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的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含义明确,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和工程款的拖欠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确认计量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与协议,下同)规定的监理、业主确认条款确认,不得为任何目的背离经济合同或会计准则造假,虚列应收账款。
第六条 应收账款的账龄起始日计算。工程项目以工程结算日为起始日,无工程结算日以工程验收日为起始日,无工程结算日和验收日以工程竣工日为起始日;商品交易以商品交付日为起始日;劳务作业以服务完成日为起始日。
第七条 项目部在按照承包合同完成工程进度的同时,要按合同要求及时
结算工程进度款。对于因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应在甲方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结算时间要求按沪航建设人〔2007〕29号文件执行,即疏浚工程在一个月之内、吹填和填筑工程在二个月之内完成决算。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或行使留置权,不予交付完工工程。
第八条 项目部是应收账款催收的主要责任部门,并实行终身负责制,应收账款催收具体管理的责任划分:
(一) 经济合同签订之后,合同规定的预收款由经营部门负责催收,由项目部协助。
(二) 工程开工后,合同规定的进度款、结算款由项目部负责催讨,必要时经营部、工程部、财务部协助。
(三) 工程结束,项目部解散时,该项目如有未清的应收账款(包括业主违反合同迟付的进度款、结算余款和合同规定的保修多),项目部经理、施工工程师、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及时归集、整理债权确认资料、档案;在项目经理部解散后,无论法律部门是否介入,原项目部的上述人员仍为主要催收责任人,负责应收账款的催讨工作。
(四) 非工程类经营性应收账款根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应收账款催讨的责任单位、催讨部门、催讨责任人。
第九条 企划部会同财务部和经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设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个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十条 企划部会同财务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债权记录并动态更新,形成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债权档案,防止企业债权流失,并随时向企业决策层提供工程项目的债权信息。
第十一条 债权档案的主要内容和记录部门:
(一) 企划部是债权档案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将各自负责的债权档案整理、
记录后交企划部管理;
(二) 合同、会议纪要、工程概预算、投标书由经营部负责整理、记录; (三) 工程进度表、工程进度完成确认单、竣工验收书、竣工决算书由工程部负责整理、记录;
(四) 收款收据复印件(包括发票、银行进账单等)、对账单、甲供材料结算书、与业主核对确认无误的应收工程欠款书面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整理、记录;
(五) 与甲方签定的还款计划、催款信函由企划部办理、整理、记录。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企划部会同财务部必须全面清查由本部门管理的各项应收账款,与债务人核对余额并取得书面证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编制应收款项清查表。余额经核对不相符,应及时与债务人核对账簿记录,找出原因并据以调整,直至相符为止,如仍找不出原因,或无法核对,应报请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催讨的奖惩措施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中的2.5条款执行。
第四章 清收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应收账款清收小组: 组 长:王柏欢
副组长:陈伟里 董江平 李晓昌
小组成员:沈国华 周国柱 吕志芳 陈正荣 陈雷 仇鑫波 日常工作由财务部会同企划部负责。
第十五条 清收小组应把应收账款的清收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应收账款的每次催收行为,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保留债务人签收或盖章、签字确认的催收行为书面凭据。
第十六条 对即将到期的应收账款,清收责任人应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已到期或已逾期的应收账款,应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客户履行合同及生产经营的情况将应收账款划分
为:能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的应收账款;因临时性资金紧张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应收账款;经营极度困难且扭转无望,无法支付的应收账款;恶意拖欠的应收账款等几大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每年年末应对客户进行重新评级,重新确定应收账款类别。
第十八条 催收账款的程序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可不起诉: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
第十九条 当应收账款受到拖欠或拒付时,应区分以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1、对于恶意欠款、信用品质很差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不承接该客户的新项目,并加紧催收欠款,必要时向法院提请诉讼。
2、对于客户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可通过一定的程序与债务人达成以下债务重组方案,减少坏账损失:
⑴ 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 ⑵ 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客户制定书面分期偿债计划;
⑶ 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对减少偿还总额的债务重组方案应报XX公司审批,并报XX股份公司备案;对减少债务500万元及以上的债务重组方案还必须报XX公司股份公司批准。
3、对于信用良好的客户,由于资金暂时周转不灵不能按时付款的,要求客户制定书面偿债计划。
4、对于超过信用期较长的客户,在去电发函基础上,再派人与之沟通,协商一致,争取早日收回欠款。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追索逾期应收账款过程中,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可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本单位的当期费用列支,不得挂账。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应收账款逾期的责任人员,可在公司内以恰当方式予以
警示;对造成应收账款沦为坏账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及时、不积极催收到期或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予以警告、警示,或给予其他处分。
第五章 坏账核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在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履行规定的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应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坏账损失应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 涉诉的应收账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本方败诉的,或者本方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在取得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作为坏账损失;
(四) 逾期3 年的应收账款,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剩余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抵偿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在取得灾害、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失的书面证据后,作为坏账损失;
(六) XX公司股份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应收账款,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XX公司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批准,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