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下载本文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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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5)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供水单位产权归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含检验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用员工花名册代替,但须注明\健康合格证明\的发证单位、\健康合格证\编号、有效期及培训单位);

(10)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资料上报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 2、申请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系统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和措施说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所用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7)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复印件(申请时该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8)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9)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及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供水单位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11)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制水或供水场所及工艺、规模未发生改变的说明书;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7、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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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卫生许可范围涉及到新、改、扩建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制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 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改变, 需提供地名变更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但依法需听证、检测检验的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

新证、换证须现场审核,7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 颁发证件名称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法律效力

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依法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饮用水供水经营活动。 收费事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审批权限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