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的变压器分头。
2.4.6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MS系统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
2.4.7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无功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发电机组、调相机和静止型动态无功补偿设备。
2.4.8 在电网运行中,当系统电压持续降低并有进一步恶化趋势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拉路限电,防止发生系统电压崩溃事故。
3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
3.1 加强发电机组与电网密切相关设备的管理
3.1.1 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所接入电网要求,并应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3.1.2 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2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和9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应配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器(PSS),以改善系统阻尼特性。
3.1.3 200MW及以上并网机组的高频率、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低电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等设备(保护)定值必须经有关调度部门审定。其中机组低频率保护的定值应低于系统低频减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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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一级定值,机组低电压保护定值应低于系统(或所在地区)低压减载的最低一级定值。
3.2 加强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运行管理。并网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参数应按照电网运行的要求进行整定,一次调频功能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投入运行。
3.3 加强发电机组的参数管理
机组并网调试前三个月,发电厂应向相应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计算分析所需的主设备(发电机、变压器等)参数、二次设备(CT、PT)参数及保护装置技术资料以及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技术资料(包括原理及传递函数框图)等。发电厂应经静态及动态试验验证定值整定正确,并向调度部门提供整定调试报告。同时,发电厂应根据有关调度部门电网稳定计算分析要求,开展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原动机的建模及参数实测工作,并将试验报告报有关调度部门。
3.4 发电机非正常及特殊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3.4.1 发电机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
3.4.1.1 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在额定出力时,功率因数应能达到超前0.95~0.97。励磁系统应采用可以在线调整低励限制的微机励磁装置。
3.4.1.2 发电厂应根据发电机进相试验绘制指导实际进相运行的P-Q图,编制相应的进相运行规程,并根据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进相运行。发电机应能监视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根据可能的进相深度,当静稳定成为限制进相因素时,应监视发电机功角进相运行。
3.4.2 新投产的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的能力。发电机失步保护应考虑既要防止发电机损坏又要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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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步对系统和用户造成的危害。为防止失步故障扩大为电网事故,应当为发电机解列设置一定的时间延迟,使电网和发电机具有重新恢复同步的可能性。
3.4.3 发电厂应制定完备的发电机带励磁失步振荡故障的应急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作好保护定值整定,包括:
a)当失步振荡中心在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
b)当发电机电流低于三相出口短路电流的60%~70%时(通常振荡中心在发电机-变压器组外部),发电机组应允许失步运行5~20个振荡周期。此时,应立即增加发电机励磁,同时减少有功负荷,切换厂用电,延迟一定时间,争取恢复同步。
3.4.4 发电机失磁异步运行
3.4.4.1 严格控制发电机组失磁异步运行的时间和运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考虑对电网的影响时,汽轮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但只能维持发电机失磁后短时运行,此时必须快速降负荷。若在规定的短时运行时间内不能恢复励磁,则机组应与系统解列。
3.4.4.2 发电机失去励磁后是否允许机组快速减负荷并短时运行,应结合电网和机组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电网不允许发电机无励磁运行,当发电机失去励磁且失磁保护未动作时,应立即将发电机解列。
3.4.5 频率异常
3.4.5.1 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有必要的频率异常运行能力。正常运行情况下,汽轮发电机组频率异常允许运行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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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汽轮发电机组频率异常允许运行时间 频率范围 (Hz) 51.0以上~51.5 50.5以上~51.0 48.5~50.5 48.5以下~48.0 48.0以下~47.5 47.5以下~47.0 47.0以下~46.5
3.4.5.2 电网低频减载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应保证系统频率动态特性的低频持续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并有一定裕度。发电机组低频保护定值可按汽轮机和发电机制造厂有关规定进行整定,但不得低于表1所列的每次允许时间。
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应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03]243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4.1 加强防误操作管理
4.1.1 切实落实防误操作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防误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工作。防误装置的检修、维护管理应纳入运行、检修规程范畴,与相应主设备统一管理。
4.1.2 加强运行、检修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4.1.3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倒闸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
允许运行时间 累计(min) 每次(sec) >30 >30 >180 >180 连续运行 >300 >300 >60 >60 >10 >20 >2 >5 — 9 —
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
4.1.4 应制订和完善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4.1.5 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站站长批准,并按要求尽快投入运行。
4.2 完善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4.2.1 新、扩建变电工程及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4.2.2 断路器或刀闸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
4.2.3 防误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电源独立。 4.2.4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利用计算机实现防误闭锁功能时,其防误操作规则必须经本单位电气运行、安监、生技部门共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行。
4.2.5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开关柜出线侧宜装设带电显示装置,带电显示装置应具有自检功能,并与线路侧接地刀闸实行联锁;配电装置有倒送电源时,间隔网门应装有带电显示装置的强制闭锁。
4.3 加强对运行、检修人员防误操作培训,使其掌握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能熟练操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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