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A4-131219 下载本文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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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等设施,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应保持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2.3 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本指引中为下限指标),应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落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作用,根据居民需求变化及政府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并预留充分的弹性。

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3.1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分为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地块三个空间层次。结合南通的居住片区与人口分布情况、居住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等,参照周边城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套标准,相应提出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开发单元

控规编制单元 基本控制单元 地 块 空间层次 居住社区级 基层社区级 开发单元级 设施级别 初中、小学、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菜市场、商业金融服务等 幼儿园、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 物业管理、公厕等 设施内容 2

三级配置。

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4.1 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服务人口5-10万人(与各街道及控规编制单元规划人口对应),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居住社区中心。

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设置标准详见附表1。 4.2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500米左右,人口规模约2~3万人,为居民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应合设,并可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设于开发地块内;幼儿园应在开发地块内的独立地段临路设置。其它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基层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占地面积约2~3Ha。

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片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基层社区配建的内容相对集中配置,配置规模应不小于各类配套设施对应的千人指标要求。

基层社区应在临近社区中心的交通便利地段设社区公园,公园面积应不小于0.5㎡/人。

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设置标准详见附表2。 4.3 开发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开发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单个居住项目配建的物业管理、公厕等设施,各服务设施应一并综合设置,并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开发单元内应设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人。 开发单元级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设置标准详见附表3。

五、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管理建议

建议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政府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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