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渝办发〔201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拟定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2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3第二章 申请设立编辑

第六条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

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4第三章 设立审批编辑

第九条 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