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42205) 下载本文

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 48 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

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 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 市两级评审,

在评审前 20 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 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

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

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

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 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

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 、院三级评审,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

1、可避免违反《节育手术常规》 ,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

当者。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 经努力或争

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3、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

一、随访内容及时间

1、放置宫内节育器随访

随访时间:手术当年,术后第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12 个月各一次;以后

每年 1次。

随访内容:通过询问,主要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节育器

脱落或带器妊娠等情况,宣传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帮助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1)询问月经是否正常,月经周期与月经量有无变化,有无点滴出血,出血持

续时间及次数。

(2)询问有无腰痛与腹痛,与月经周期有无关系。

(3)询问白带有无变化,包括白带的量、色、性状及气味有无异常。

(4)告知事项:及时查环查孕,注意发现节育环是否脱落或带器妊娠。

2、人工流产、取环术后随访

随访时间:术后 1 周以内、术后 1 个月各 1 次,以后则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

随访。

随访内容:一般状况、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其他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避

孕方法,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防止再次意外妊娠。对取环后安排生育的对象,

要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怀孕后则按孕期随访要求进行随访。

二、随访要求

随访中,要指导落实避孕措施,帮助对象解决问题,加强人性化、个性化服务,

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随访形式主要以面对面为主,结合实际,利用电话、网络等手段。

2、随访工作要进行完整、规范、真实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随访地点(或方

式)、随访对象、随访项目和内容、发现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受访者的需求等。

3、有特殊情况,要及时随访。随访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技术考核制度

为贯彻执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确保院内技术人员获

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对正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从事工作一年

以上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技术考核。

考核方法:

1、理论考核: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项目的操作考核。

2、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

1、《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

2、第七版妇产科学教科书有关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内容及有关法规、

规章,其中法律法规为必考项目。

考核项目:

1、宫内节育器置、取术,人工流产术

2、药物流产术

3、中期引产术、女性绝育术

4、男性绝育术。

考核评估:

1、对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暂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待培训合格后再度考核至

合格后,方可上岗。

2、将考核成绩列入院内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

3、将考核材料投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避孕药具是健康人使用、使用人数众多、使用时间长、政府采购

免费发放的

特殊产品。所以为群众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避孕节育

措施,是计划生育服务

工作的重要任务。特制定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

测报告制度:

出现的与用药

1、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具在正常用法用量下

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副作用、毒性

作用、后遗效应、变态反

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

2、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调入、调出、库存药具的不

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

写并按规定报告。

3、当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以及在外地使用药具发生不良反应后

来本地就诊的病例, 应先经医护人员就诊和处理,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部门报告。

4、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必须由县计生药具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要负责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反馈等工作。负责人必须恪守职责,及时、准

确地收集上报有关信息,对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B 超室管理制度

1、B 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

B 超诊断工作。

2、B 超操作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3、进行 B 超操作时必须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 检查结果必须经参加检查的两名

医务人员签字。

4、申请 B 超检查必须持 B 超检查申请单和本人身份证, 经 B 超医生审验确认身

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 B 超检查。

5、加强 B 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 B 超操作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年龄、单位、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

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6、严禁运用 B 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

7、爱护设备,保持 B 超室整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认

真执行医疗设备、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强化

安全意识,注重安全,离开机器时切断电源。

8、对违反规定使用 B 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到追究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