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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特征及监管研究

作者:潘静 沈新鸿 蔡惠峰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08期

[提要] 本文拟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这种非法集资的流程与特征,并对如何有效地防控与监管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钱宝网

基金项目:南京审计大学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8SX02012R)成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8日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出现以大数据为技术基础、互联网为数据资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同时也演变出一些新型的金融犯罪形式。为什么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很猖獗?经研究发现,是因为非法集资的处罚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容易混淆集资行为与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此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用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与法律的逻辑不相符,投资者的公共目标得不到保障,也无法预留给合法化的民间融资一定的空间。

如何处置非法集资?2017年8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银监会财政金融法制司发布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的地方政府应采用强有力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个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对非法集资采取“不兜底”的态度,民众一定程度上认识到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从而在面对高回报诱惑的融资活动时会采取更加谨慎的投资方式。 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

(一)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特征(以钱宝网为例)

1、低风险高收益的反投资规律。通常风险和收益是呈现出正相关的特征,即风险越高收益越大,风险越低收益越小。而在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的集资过程当中,往往会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并且宣称风险极小近乎于零。而在钱宝网的案例中,采用“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模式,在网上越活跃收益越高,且整个投资完全没有风险性。这本质上与传统的投资规律完全不符合,投资收益和简单的做任务并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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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项目盈利点的模糊化。通常一个平台常常使用人们印象中的暴利项目代名词或者最新时髦词汇,如钱宝网中的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江北智慧城等,来对其盈利的来源和稳定性正名。投资者通常难以查询到真正的项目资料,了解其核心竞争力,深入挖掘其优势。该类非法集资在不断地扩张当中投入到一个又一个相距甚远的领域当中,宣称平台的多元化,但是市面上很难找到其产品。进入不同的领域短时间内找到其市场地位,这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实际上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

3、三角形的人员参与结构。真正使得互联网非法集资能够持续运行5年之久的核心原因在于其三角形的人员架构模式,即新参与人数远大于旧参与人数且保持不断增加的态势。通过以新还旧的模式,保持现金流为正,依赖既得利益者的信任和在各大平台的宣传推广,维持新增参与者的规模不断扩大,由此能够保持公司的长时间运行。观察是否是三角形的人员参与结构可以明显地鉴别出到底是公司自身拥有强大的盈利能力,还是仅仅靠着规模的扩大以新还旧的资金腾挪术维持运行。

(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危害

1、互联网通过各大媒体的大量虚假宣传严重影响媒体政府形象。以“e租宝”为例,某权威媒体曾经对其采取了很大的正面报道,诱导不少老百姓不再怀疑入局投资。这样的不负责任,为盈利而推广的行为,对于权威媒体的形象造成巨大的打击。而这类披着互联网外衣进行非法集资平台的层出不穷,更使得老百姓维权行为频频发生,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产生质疑,信任度有所下降。

2、非法集资平台的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系的平稳运行。老百姓投资该类平台,是希望充分利用自己辛劳攒下的血汗钱,实现更加富裕的生活。然而,诸如钱宝网等P2P平台的不断暴雷,使得其财富的迅速减值,甚至一夜返贫,消费能力快速下降,间接部分导致了2018年消费力的迅速下降。同时,该类平台占用了大量原本应该投入到实体经济的资金,导致市场整个流动性下降,影响经济体系的平稳运行。 三、原因分析

如今,假借互联网金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本文主要从监管制度、法律法规、投资者个人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一)监管制度的缺陷。非法集资风险防范不及时,往往归咎于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监管的缺位和监管机制滞后两个方面是监管不足的两个重要表现。

1、监管缺位。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行业监督的缺失、后续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隐藏真实身份以及捏造不实信息变得轻而易举,这给广大网民造成了困惑,他们难以凭已知信息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融资行为。而行业监督的缺失使得很多金融机构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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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公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假借各种正当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另外,后续监管的不到位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取相关有效信息,造成危害的进一步加深。

2、监管机制滞后。2007年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地的“打非办”相继成立,但是只有已经暴露出来的重大案件被处置了。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才会介入调查,此时这类公司往往已经人去楼空,重要证据往往都被销毁,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事后处置的机制依赖于公众的监督和举报,行动上非常被动,时间上相对滞后,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风险。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在《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中均有详细阐述,但对非法集资的罪名认定存在争議,并且对互联网形式的新兴非法集资尚未成立完善的罪名体系,这些法律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事故时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清晰,违规行为不能有效被遏制;最后,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少法律监督,基金滞留在借贷平台账户内是引发非法集资的最大问题。

(三)投资者的“非理性人”心理。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出发,经调查研究发现,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即投资者多多少少具有以下“非理性人”特征:过度自信、易得性偏差和赌场资金效应。过度自信指的是投资者对未来过于乐观,进而高估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信息获取能力。过度自信的投资者更加容易接受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也更容易过度交易和集中投资。易得性偏差指的是投资者倾向于接受自己容易得到的信息,潜意识里认为这些信息足够完备,却忽略了那些未接触的信息,也不去深入挖掘。具有易得性偏差特征的投资者往往跟风投资,禁不住媒体报道对投资产品高回报的鼓吹。赌场资金效应指的是投资者一旦获利,就会更容易去冒险,对风险更加开放。“赌徒”类投资者有着极强的好胜心,也非常容易被骗,一旦尝到甜头他们就“上钩”,一步一步被引向深渊。 四、监管与防控建议 (一)完善监管制度

1、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非法集资具有一定的地方性和区域性,坚持地方监管的好处在于因地制宜,有利于各地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监管目标,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但仅仅依靠地方监管,可能使监管的功能和结果发生质变。例如为了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置监管责任于不顾,对违法行为采取视而不见、模棱两可的不作为方式。因此,需要中央监管强有力的干预,形成上下联动、双管齐下的模式,中央对地方的监管起到强有力的牵制作用,同时在大局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地方。

2、制度约束和制度激励相结合。非法集资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不易被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单独依靠强化制度约束,不仅妨碍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容易导致监管失灵。因此,在加强制度约束的同时要辅之以制度激励,尽早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建议利用利益机制使隐藏在民间金融领域的风险早日暴露,克服滞后监管带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