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等
(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本章结构: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四个环节:
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双方) 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托、承、收之间)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投、保、被之间)
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本节结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邀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80年公约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风险转移★
一、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1、概念: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例:FOB(上海)=船上交货(上海)
解释:交货地点在上海港,货物运输由买方负责安排,货物保险由买方投保,货物价格仅由交易成本构成,出口由卖方负责,进口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候风险转移。 2、产生原因: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 3、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
(1)成文化的原因:防止分歧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分歧时有解决的依据。 (2) 主要的成文化规则
A、《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只解释CIF术语。
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7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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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FOB、CIF等6种术语,含义和《通则》均有所不同。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基本特点:
A、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
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每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E组: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工厂交货,一个)EXW 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装运合同,三个)
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由买方安排;买方安排完运输后应及时通知卖方。
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装运合同,四个) 含义:卖方的义务截止于货交承运人(装运);运输均由卖方负责安排。
D组: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到运合同,五个) (3)常用的六个贸易术语:FOB—— FCACIF—— CIPCFR—— CPT
上述六个术语可以分为一一对应的两组,前组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后组则适合于任何运输 (4)FOB、CIF和CFR 区别: FOB CIF CFR 缩略语后的港口名 装运港 目的港 目的港 价格构成 交易成本 成+运+保 成+运 运输安排 买方 卖方 卖方 投保 买方 卖方 买方 共同点:A、风险转移的时间:均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
B、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装运合同)
C、进出口手续办理: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D、适用的运输方式:均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使用FOB时应注意:
A、两个及时通知:a、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便于卖方及时交货);b、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便于买方及时投保)。
B、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C、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即非因卖方原因导致卖方交货不能,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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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CIF时应注意: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 3)使用CFR时应注意:一个及时通知(即卖方装船时应给买方一个及时通知,以便其及时投保)。 (5)FCA、CIP和CPT:在船舷无意义时使用,如滚装卸、集装箱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和FOB组术语的区别: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交货地点不同: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不一定为装运港) C、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与FOB组术语的一一对应关系:FOB—— FCACIF—— CIPCFR—— CPT
贸易术语例题: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D)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对)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错,天津不是目的港)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风险转移,买方自负)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对) 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AS(船边交货)与FOB(船上交货)的区别在于卖方是否负责装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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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二、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伦敦公约不适用 纽约伦敦 合同选择 美国法公约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伦敦 合同选择 中国法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2、客体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不认为是货物) 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区别于陆地交通工具的买卖) C、电力。(区别于石油、天然气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
国际法优先
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3、不解决的问题
(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但公约调整合同的成立问题)
(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以及第三者追夺权的问题。(公约不调整所有权转移,但规定了所有权担保责任) (3)产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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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
4、80年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贸易术语的任意性:绝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明确排除或选
择国内法)
(2)双方当事人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 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1、适用合同明确的约定;2、适用选择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没有规定,但公约有规
定的内容仍可适用);3、适用公约或者合同其他的准据法。
5、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留和现行《合同法》冲突的处理:
理论上:如果合同应适用公约,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则可采用多种形式。 实践中:我国对公约第11条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已经名存实亡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四要件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公约不涉及
3、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要约承诺制度★ 4、形式合法——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提出保留
要约承诺案例: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以FOB价格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要约)
B 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但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该快件于10月20日才送达A公司。(承诺,非因受要约人原因延迟,视为有效,除非原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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