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2年春)
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肯定 发达国家:否定 分歧的原因:
(二)调整国际许可(证)贸易的法律
国际方面: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未生效
我国:1、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只调整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进出口),将技术分为自由、限制禁止进出口三种,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1)自由进出口技术:实行等级制度(备案性质)
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严格的许可制
进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进出口许可意向书签订合同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 3、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合同法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许可使用的地域以及权利的大小) 独占 排他 普通 授权 独占权 独家使用权 使用权 供方能否用 否 能 能 第三方能否用 否 否 能 两类特殊的国际许可合同:
1、交叉许可合同(Cross License Contract):指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常使用于:(1)原发明的专利权人和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2)技术转让方于受让方交换改进和发展技术合同; (3)企业之间技术(主要是专利)交换。
2、分许可证协议(从属许可证协议,Sub- License Contract):指被许可方将其从许可方处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条件:订立分许可合同必须经许可方同意或在原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 Clauses)
(1)概念:指在国际技术进出口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向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竞争”标准+合理规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争议“发展”标准+弹性审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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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2)第29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搭售)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为无效专利付费)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改进)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竞争性技术的获得)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限制供应渠道)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限制产、销)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限制出口)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跨国流动。
2、类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以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是否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为标准)
(1)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设立新企业(建立三资企业和BOT等合作开发形式)和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国际投资法)
(2)间接投资的方式:贷款、证券(债券和股票)投资、融资租赁。(国际金融法) (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保护)
1、各国外资法:调整的侧重点因投资流向不同存在差异 2、双边投资条约:保护海外投资的主要途径 3、区域性多边投资公约:
主要涉及外资准、外资待遇、外资保护等特点 4、国际投资性公约:(主要有3个)仅调整国际投资中的某个问题
二、各国外资法
输入优惠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行为管制 输入国(发展中)—— 侧重鼓励、保护和管制资本输入 利润汇出、争端解决、慎重国有化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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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重鼓励、保护输出
保护优惠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概念: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直接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美国1948年创立,现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此项制度。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特点)
(1)承保机构:为政府专门机构(德、日)或国家控股的专业保险公司(美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具有国家(政府)保证的性质
(2)承保险别:政治风险—— 主要包括四种:外汇禁兑险、征收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3)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关系
日、德:国籍
美国:控股比例(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其资产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或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4)合格投资:经东道国批准的海外新项目的股权投资(一般排除并购和合作)
(5)合格东道国:日、德无要求;美国规定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核心内容是确保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的发展中国家。
(6)保险金额(90%)、保险期限(15—20年)和保险费(0.55%—1.5%)
(7)索赔(前提是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和代位求偿(因保险机构性质不同,代位求偿的依据不同)
日、德:以政府名义出面向东道国求偿 美、加: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三、国际投资性公约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1995年生效,2001年对我国生效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或MIGA),1988年生效,我国为创始会员国
(3)《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1965年签署,我国1993年正式加入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1、背景: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成功运作和世界银行的构想(弥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投票权的解决。是指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188基本票+1股一票
会员国:21个发达国家,认购约6万;127个发展中国家,认购约4万股 2、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内容
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综合了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做法 注意:只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的投资 3、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优越性:两个方面
(1)是赋予每个会员国以双重身份,避免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国际投资的安全,同时也使该机制能够成功运作。承保人和责任人——制造风险无利可图甚至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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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和理赔之间约定一段合理期限,期间多边投资保险机构将以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身份进行斡旋,有利于投资争端的非政治解决。 4、承保险别
(1)货币汇兑险:东道国采取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将相关投资收益汇兑或者汇出,也包括东道国拖延汇兑或汇出的风险。
(2)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东道国采取任何措施,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者内乱而导致的风险。战争和内乱并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 (4)政府违约险。
(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重要)
1、产生背景:此类争端传统解决方式的不足 (1)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 (2)上升为两国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 (3)外国投资者申请仲裁国家豁免权的问题 (4)外国投资者寻求东道国救济
2、公约的基本情况: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3)主观条件方面: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ICSID扩大解释,“同意”包括:a、事后双方同意;b、双边投资条约的约定;c、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d、其他可能解释为同意的情形)
4、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裁决具有终局性。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公法)(基础):货币性质、汇兑、国际货币法律体系 2、国际资金融通(私法):三种方式:国际贷款、证券投资和融资租赁 3、跨国银行监管(公法):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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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本位制度(两次世界大战前) 1、主要内容:
(1)黄金作为本位货币每种货币的每一单位都有其法定的含金量,货币发行国承担随时将本国货币兑换成黄金的义务
(2)不同的货币按照其含金量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比价;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是固定的 (3)黄金作为唯一的国际储备资产,用于国际结算 2、金本位制度存在的基础:各国都有一定量的黄金储备
3、金本位制度的崩溃:两次世界大战,使得各国黄金储备量极不平衡,经济实力遭到很大削弱的英法等国被迫放弃金本位制度,若干货币集团产生
货币集团:内部以某一货币为中心,其他货币与该货币挂钩;中心货币作为集团内部的清算货币;对集团外的清算仍然使用黄金。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二战后 ~ 七十年代初期) 1、形成:
(1)产生原因:二战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力图统一分割的货币市场以及稳定国际汇市。
(2)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
2、主要内容
(1)确立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
A、建立双挂钩制度: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35美元=1盎司黄金),各国货币和美元挂钩(准金本位制度) B、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本国外汇市场,使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保持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
(2)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资金来源:认缴份额、捐款、借款、其他收入 贷款目的:帮助会员国国际收支的平衡 贷款方式:购买和购回
贷款额度:与会员国认缴份额成正比产生问题:贷款额度的限制使国际收支平衡问题难以解决 3、第一次修订: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SDR)
(1)概念: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本来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的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但由于它币值稳定,因而也常常被用做一种计价或定值单位。
(2)本来的作用:帐面资产,在国际收支失衡时通过使用或转让特别提款权获得需要的外汇 (3)衍生出来的作用:因币值稳定,常常被用作计价或定值单位
87年以前以黄金定值;87年——2001年,以美元、德国马克、英镑、日元和法国法郎五种货币定值;2002年以后以美元、英镑、日元和欧元四种货币定值。 4、第二次修订
(1)背景:60年代越南战争和第一次石油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停滞、通货膨胀,美国无法继续承担美元兑换惶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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