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海西审计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目 录
4一、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 4(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411>.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正 常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4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4(二)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
41.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经费拨款 42.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
拨款
5(三)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规定
5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52.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求,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53.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5(四)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51.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62.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63.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6(五)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61.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62.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标准 7二、部门预算资金拨付
7(一)违规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71.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 7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7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
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 84.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8(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81.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 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82.挪用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经费,弥补部门或所属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 用经费支出
83.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非批复的基建项目预算) 6>94.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9(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91.滞留财政专项资金
92.向下属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03.向用款单位付(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0三、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10(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101.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 102.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 103.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111.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等超出财政部门、人事
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112.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等 11(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整基本预算支出
111.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122. 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后,未履行报批手续调减当年基本支出预算 12(四)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121.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122.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12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12(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 121.将项目支出编列在基本支出预算中
132.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造成预算当年安排,项目下年执行 133.项目预算不细化,未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单位 13(二)未按规定批复项目支出预算 131.批复所属单位项目不及时 142.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
143.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15(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 151.挪用项目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日常开支 152.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153.未经批准,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154.超概算投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扩大面积等
165.虚增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 16(四)基建项目履行程序不合规 161.项目前期履行程序不完备
162.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 17五、部门非税收入 17(一)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
171.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基金项目 182.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资金 183.超范围收费
184.超标准收费 185.超出法定时限收费
196.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197.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9(二)资金管理不合规
191.对已征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 202.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账户或现金存放方式,管理收入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203.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部门
204.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
215.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入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216.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17. 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缴分离”管理
22(三)预算编制不完整 221. 预算编制不完整 22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22(一)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2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32.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未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
24(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241.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程序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
242.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25(三)违规对外担保
251.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252.公益性单位用不得抵押的财产对外抵押 25(四)资产管理不规范
251.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 262.资产核算不符合规定 26七、部门政府采购
26(一)采购预算、计划编报不合规 261.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262.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26(二)随意调整采购方式
261.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272.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273. 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变为 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