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规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
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
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入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A.定性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财政部第9号令)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A.定性依据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7. 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缴分离”管理 A.定性依据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
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三)预算编制不完整 1. 预算编制不完整 A.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
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二)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
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预算及时核拨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一)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A.定性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