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汇编 下载本文

(十六)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室,影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引起,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离岗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离岗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二)任课教师不认真备课,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和严重脱离教学大纲等现象。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

(四)除特殊情况外,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等通讯工具。 (五)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致使在规定的考试时段内出现未达1/3的时间有1/2及以上的学生交卷。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看书、报、杂志,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七)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八)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或教学文件、资料。 (九)教学任务确定后,教务处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给各系(部),或各系(部)未及时下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给所属任课教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全校性调(停)课,或任课教师经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时,教务处未及时作出调整并通知各系(部),或各系(部)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教学单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一)开课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致使漏订或错订教材,或教材管理部门未按需求及时采购,导致开课后1个班的学生仍缺供教材2门以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十二)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未认真审查有关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

(十三)教学资源在计划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无特殊情况未购买到位,10个工作日内未发放到使用部门。

(十四)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造成不良影响。

(十五)教室内灯管损坏,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教室内讲台、黑板损坏,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无答复或不修理。

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七)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不按时开放阅览室、书库或过早关闭阅览室。 (十八)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仪器检查、维护不及时。 (十九)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更换使用其他教材。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替他人上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离岗10分钟以上、20分钟(含20分钟)以下,监考人员迟到或离岗10分钟以上、20分钟(含20分钟)以下。

(四)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教室)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五)未批改实习报告、设计、论文等,随意确定学生成绩,造成一定影响。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及时制止,应该上报又不及时上报。

(七)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

(八)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分数评定随意,或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随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九)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 (十)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

(十一)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数据等重要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档案。 (十二)在某门课程的学期或结业考试中成绩出现异常,全班学生不及格率达到或超过60%。

(十三)课程管理的系(部)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设。

(十四)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对全国性、全市性和学院的集中统一考试所需要的计算机房以及考试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未及时准备好。

(十五)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十六)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七)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八)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四)在教学过程中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 (五)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六)非不可抗力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离岗20分钟以上,监考人员迟到或离岗20分钟以上。

(七)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试题,致使考试成绩无效。 (八)试题出现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 (九)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

(十)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十一)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当期漏排课表或考试的班次超过2个班。 (十二)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范围内告诫或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1、给予告诫的责任人,扣除2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 2、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4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全院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的处理。

1、给予告诫的责任人,扣除4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6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3、受到停课(职)检查的责任人,扣除8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停课(职)检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扣除800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2、受到停课(职)检查的责任人,扣除10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该学年评优选先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一年内,酿成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处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扣除1200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2、受到免职、解聘等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扣除2400元岗位津贴,当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取消提前晋级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告诫,并扣发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500元岗位津贴,当年部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院领导不能获得院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称号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经查实,属个人责任,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凡不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部门领导责任。教学事故记录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对隐瞒教学事故的人员或部门,将根据隐瞒事故的种类,视其情节,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按第七条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教务处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发送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由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认定,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教学事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发送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教学事件处理小组。由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核查事实、写出调查材料、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该类教学事件发生后,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材料。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教学事件调查通知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资料的归档

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及调查材料等资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同时将教学事故处理告知单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三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重大教学事故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复议,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院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权向学院、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处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或规定不符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