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
(六)定期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职责:
(一)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宣布、送达、归档等事项;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商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和工资待遇等变更手续,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按规定直接对有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三)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工作安排及年度考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工资、奖金等待遇的处理意见,按人员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四)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协助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收缴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
(五)将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变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本单位受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开除以下)期满并符合恢复或解除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综合运用通报批评、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予以追究:
(一)不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和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二)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等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四)不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职级、工资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确定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违规提拔任用受处分人员。
(五)不按规定收缴违纪所得,以及取消或纠正因违纪
取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
(六)涉及撤销或调整党外职务的,有关党组织未按规定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或者党外组织未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受处分党员的党外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2年3月4日印发的《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宁纪发[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