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1 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2 有。
【今译】愚夫所思量的真实的自我和心外具有实体的事物完全不存在,只是根据虚妄的认识而设立,所以说它们是假的。内识所变现的似乎实在的自我与事物,虽然〔与识一样地〕存在,但它们不具有愚夫所执着的真实的自我和事物的〔主宰、作用等〕性质,只是以似乎实在的形象显现,所以说它们是假的。
外境是根据虚妄的认识而设立的,并非如识那样真的存在;内识〔包括相分内境〕必定依赖因缘而产生,并非如外境那样实际不存在。这样就否定了增加不存在的外境和减少存在的内识二种执着。外境是依赖内识而假设建立的,只在世俗谛中存在〔即只是世人认为存在〕;内识是虚假的外境所依赖的主体,〔不但在世俗谛中存在,〕也在胜义谛中存在。
【注释】1 世俗:即世俗谛,或称俗谛,指世间一切事物的道理。 2 胜义:即胜义谛,或称真谛,指圣者所见的真实道理。 【评析】此处对识变现“我”、“法”的问题作了总结,并提出了唯识学的中道观。本论指出:世人思量的实我实法以及佛典所说的由识所变现的似我似法都属假,实际并不存在;但识却并非不存在。这样,唯识学否定了该否定的,肯定了该肯定的;既不落入全面肯定(即世人虚妄认识)的错误,也不落入全面否定(即某些大乘学者“恶取空”)的错误。这就是唯识学的中道观。
再从二谛来看,唯识学认为:外境之有,仅是世俗或世俗谛的看法,胜义谛决不承认外境是有。而世俗谛有四种:一是假名无实谛,如瓶、盆等世间物体。二是随事差别谛,指蕴、处、界等。三是证得安立谛,指苦谛、集谛、灭谛、道谛等。四是假名非安立谛,指我空、法空之理,即真如。在这四种世俗谛中,一切外境均属第一假名无实谛,即各种世间物体只是色声香味触五境在一定条件下的聚合体,没有真实不变的主体,所以只是假名。
另一方面,唯识学认为:识之存在,属胜义有,即在胜义谛中也存在。而胜义谛也有四种:一是体用显现谛,即第二世俗谛。二是因果差别谛,即第三世俗谛。三是依门显实谛,即第四世俗谛。四是废诠谈旨谛,本无可言说,强名之为一真法界,如要对其诠释,则可按真如诠释。此处说识是“胜义有”,据《述记》,只是指第一体用显现真谛,也就是第二随事差别俗谛。《述记》的这一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一味不加区别地强调识是“胜义有”,那唯识学就与《金刚经》等大乘经典发生了矛盾。所以本论卷二又说:“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也是法执。”而这里的“真实有”是指第四废诠谈旨胜义谛,即据第四胜义谛来看,识也不能说是“真实有”,这是因为第四胜义谛是难以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所以说识“有”或说识“无”,都属戏论(注意:据此第四胜义谛,说识“无”,也不能认为是正确的观点)。因此本段与卷二的说法并不相互矛盾。
对此,空宗的观点与唯识学(即相宗)的观点有所区别。空宗强调“诸法无自性”,故诸识也无自性,不可能是“胜义”有。对于本论将识的有无分不同层次论说,空宗学者似乎很难接受。如法尊法师就指责唯识学者,说他们需要什么说法时就拿出什么说法。应该说,唯识学内部确实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说法,但玄奘大师的唯识学显然属深刻了解空宗观点(玄奘翻译了六百卷《大般若经》)并能圆融佛教各学派的一种学说,因此,玄奘大师的旨趣显然不在鲜明的学派特征,而在于对佛学有一种全面而圆融的说法。
第二节 破我执
一、破外道的我执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
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遍,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1 ,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遍,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遍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应作;一受果时,一切应受;一得解脱时,一切应解脱;便成大过。若言异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应相杂。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应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一解脱时,一切应解脱,所修证法,一切我合故1 。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yue风,应非常住。又我随身,应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今译】〔问:〕“如何可知实际上没有外境,只有内识转生似乎实在的外境?” 因为实在的自我与心外具有实体的事物是不可能有的。 〔问:〕“为什么实在的自我是不可能有的?”
那些对自我的执着,大略有三种。第一种执着是认为自我的主体始终不变,普遍存在,体积如虚空〔般无量无边〕,能在各种地方造业并因此而受苦受乐。第二种执着是认为自我的主体虽始终不变,但体积不确定,能根据所进入的身躯的大小而有收缩或舒张。第三种执着是认为自我的主体虽始终不变,但极其细微,如同一个物质基本单位,在身内暗中运转,做各种事,造各种业。
第一种对自我的执着没有道理。〔问:〕“原因何在呢?”如果认为自我的主体始终不变,普遍存在,体积如虚空,那应该不再跟随短暂有限的身躯而受苦受乐。此外,自我既然是始终不变、普遍存在,那就应该不存在活动转变,又怎么能跟随身躯而造各种业呢?此外,他们所执着的自我,对一切众生来说,是同是异?如果说众生的自我是相同的,那一众生造业时,一切众生应该都在造业;一众生受果报时,一切众生应该都在受果报;一众生得解脱时,一切众生应该都得解脱;但这样说就大错特错了。如果说众生的自我各不相同,那既然一切众生的自我都是普遍存在于一切空间,则他们的自我的主体应该互相混杂。此外,一众生造业、一众生受果报时,由于与一切众生的自我在地点上没有区别,应该称作是一切众生所造的业、所受的果报。如果说〔自我是普遍存在的,〕造业、受报仍然各属各的,便无上述过失,那道理上仍说不通。因为业力、果报以及身躯,应与各自我相合,如果说业力等属于这一众生就不属于那一众生,〔而一切众生的自我则是普遍存在的,〕这就不合理了。此外,一众生得解脱时,一切众生应该都得解脱,因为所修证的方法也应与一切众生的自我相合。 第二种对自我的执着也没有道理。〔问:〕“原因何在呢?”如果自我的主体始终不变、稳定存在,就不应根据所进入的身躯的不同而有收缩或舒张;既然有收缩或舒张,就象风箱中的风,应该不是始终不变、稳定存在。此外,自我的主体既然能随着身躯的不同而变化,就应该可以分解剖析,那样的话,又怎么能认为自我的主体是纯一呢?所以,他们的观点如同儿戏。
第三种对自我的执着也没有道理。〔问:〕“原因何在呢?”既然说自我主体的体积极其微小,如同一个物质基本单位,那又如何能使这么大的身躯全身活动呢?如果说自我的主体虽小,但能迅速周游全身〔从而使全身活动〕,就象旋转点燃的木片而呈现出似乎不停地转动的
火轮那样,则所执着的自我的主体,就不应是纯一的也不应是始终不变的,因为一切有往来的东西,都不是始终不变的也不是纯一的。
【注释】1 极微:指物质分到不可再分的微粒,与现代所说的物质基本单位同义。 【评析】此处以下本论分别破我执和法执,首先是破我执。关于我执,一般人所具有的只是一种虽根深蒂固却又模糊含混的观念,能理论化、体系化地表达此类观念的是外道(即佛教以外的学派)和小乘佛教。因此,本论破我执,也以他们为代表。此处是破外道的我执,主要破当时印度外道的三类我执。第一类我执是胜论和数论外道的观点,第二类我执是尼犍子外道(也称无惭外道)的观点,第三类我执是兽主外道和遍出外道的观点。如同通常对自我的看法一样,这些观点认为:“我”的主体,应该具有“常”(始终不变)、“遍”(普遍存在)、“一”(即是纯粹形态的实体,无结构因而无法分解剖析)、“主宰”(即不依赖其它条件而对身心起支配作用)等特征。而本论指出:第一类我执所说的自我,其主体并不具有“常”、“遍”的特征,第二类我执所说的自我,其主体并不具有“一”的特征,第三类我执所说的自我,其主体并不具有“主宰”的特征。所谓的自我如果真的具有上述特征,将会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
本论对这三类我执的破斥,其基本观点是没有实在的自我,所以,如果以实我进行推断,则无论说它具有什么性质都会与事实产生矛盾,因此都是错误的。但另一方面,唯识学认为每一众生都有自己的第八识,那么,能否将这第八识看作是每一众生实在的自我呢?应该说,这一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现举二种观点的二个主要差别如下:一、一般所说的自我的主要特征是常、即永恒不变,但第八识的主要特征是非常非断。所谓非常,如本论第二章所说:“谓此识无始时来,念念生灭,前后变异,因灭果生,非常一故。”所以第八识每一刹那都在变化,与永恒不变的自我绝不是一回事。但第八识又具非断性,即前后连续,保持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和连续性,使第八识具有一种“自我”的假象。但这不是“实我”,而是“假我”。二、这三种执着,都把自我与身体看作是可以分离的,从这一生到下一生,只不过是自我(或灵魂)从这一身体出来,钻进了那一身体。但唯识学认为,外部世界和众生的身体都是由第八识所变现、所执受,是第八识的相分境。
二、兼破小乘某些学派的我执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1 ,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许依蕴立,非即离蕴,应如瓶等2 ,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今译】此外,对自我的执着,还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认为自我的主体就是五蕴,第二种认为自我的主体与五蕴相异,第三种认为自我的主体既非就是五蕴也非与五蕴相异。 第一种执着,认为自我的主体就是五蕴,道理上不对。〔如果是那样的话,〕自我应该象五蕴一样〔有生灭而〕非始终不变,〔应该也有五种成分而〕非纯粹单一。此外,〔在五蕴的色蕴中,〕构成身体的一切物质〔即五根〕,必定不是真实的自我,因为它们象外界的一切物质〔即五境〕一样,具有质量而互不相容,〔而自我是不应具有质量而互不相容的。因此,色蕴的五根和五境都不是实我。再看五蕴中的识蕴、受蕴和想蕴,小乘承认的六识〕心〔即识蕴〕与〔包括受、想在内的一切〕心所也不是真实的自我,因为它们不是一直连续的,需要
依赖各种条件才能生起,〔而自我应是始终存在而不间断的。因此,识蕴、受蕴和想蕴都不是实我。〕其余各种心不相应行法〔即行蕴〕以及〔色蕴中最后的〕法处所摄色也不是真实的自我,因为它们如同虚空等现象,不具有知觉性,〔而自我不可能是没有知觉的。因此,五蕴都非实我。〕
第二种执着,认为自我的主体与五蕴相异,道理上也不对。那样的话,自我应如虚空,不会造业,也不受果报。
第三种执着,认为自我的主体既非就是五蕴也非与五蕴相异,道理上也不对。既然承认依赖五蕴建立自我,又以非即五蕴非离五蕴来补救过失,〔那么,这样的自我,〕应象瓶等物体〔一样是假法〕,并非是实在的自我。此外,这样的自我,既然不能说是〔由五蕴组成的〕有为法或〔与五蕴相异的〕无为法,〔那就象子虚乌有的东西,〕也不应说是自我或非自我。所以,他们所执着的实在的自我是不能成立的。
【注释】1 蕴:即五蕴,包括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 2 应如瓶等:唯识学认为瓶等物体只是由实法(色、声、香、味、触五境)聚集而成的假法,详见下文。 【评析】此处继续破对自我的错误观念,包括小乘某些学派对自我的错误观点。此处所破的三种错误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一切凡夫众生的执着,认为自我必定是自己身心中的某一部分;但如果仔细分析组成身心的五蕴,则没有一蕴符合所谓自我的特征。第二种观点是数论学派等外道的执着,认为自我具有独立的主体,是在五蕴之外的独立存在;但如果自我与身心无关、乃至与一切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无关(因为五蕴囊括了所有物质与精神因素)的话,那只能是一种虚空般的存在,不能起任何现实作用。第三种观点是犊子部、正量部等小乘佛教学派的执着,一般的小乘学派也都主张无我,但犊子部等坚决主张有补特伽罗(我),此种自我依五蕴而存在但与五蕴不即不离,有独立的实体,非常非无常。本论指出,这样的说法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所以是不能成立的。例如,这样的自我属于有为法还是属于无为法?如果是有为法,那就有生、住、异、灭等转变,具有无常性,由五蕴和合而成;无为法则没有生、住、异、灭等转变,具有常住不变性,非由五蕴因缘和合而成。他们所说的自我既然与五蕴不即不离,那就既不是有为法也不是无为法。但这就超出了一切存在的范畴,不可能是真实的存在。至于唯识学所说的真如等无为法,虽然依五蕴而建立并与五蕴不即不离,但只是一切事物的真实本性,不是脱离识的独立存在,所以不是实我实法,故而并无上述错误。
三、总破我执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应有我见,非颠倒摄,如实知故。若尔,如何执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毁我见,称赞无我,言无我见能证涅pan ,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pan ,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今译】此外,上述各种被认为真实存在的自我的主体,是有思维的,还是无思维的?如果是有思维的,应属无常,因为众生并非一切时候都有思维,〔这意味着众生如果不思维时,那自我的主体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是无思维的,那应如虚空,不会造业,也不受果报。所以这类对自我的执着,道理上都不能成立。
此外,上述各种被认为真实存在的自我的主体,是有作用的,还是没有作用的?如果是有作用的,那就象手、足等一样,应属无常;如果是没有作用的,那就象子虚乌有的兔子角一样,应该不是真实的自我。所以,这二种对自我的执着,都不能成立。
此外,上述各种被认为真实存在的自我的主体,究竟是不是“我见”所能认识的对象?如果不是“我见”所能认识的对象,那你们怎么知道真实存在自我?如果是“我见”所能认识的对象,那“我见”也应存在,它并非属颠倒的性质,〔而是正见,〕能如实地进行认识。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这些执着存在实我的小乘佛教徒所信奉的至尊的教义,都毁弃“我见”,称赞无“我见”,说无“我见”能证涅pan ,执着“我见”只能沉沦于生死轮回之中?岂有邪见能证涅pan ,而正见反使人沉沦生死?
【评析】此处继续破我执。上文是分别破佛教内外各种学派关于我执的具体观点,此处则据理分析我执之虚妄。如数论认为“我”的主体是思,其特征是恒常不变;胜论等则不认为“我”的主体是思。而本论所作的分析表明,无论自我的主体有思维还是无思维,或有作用或无作用,都会落入两难境地。此外,从“我见”分析,所有大小乘佛教都对“我见”彻底否定,认为“我见”是错误的见解。但如果有真实的自我,那它必定是“我见”的认识对象,这样,“我见”也就不是错误的见解,而是正确的见解了。由此可见,必定不存在实我。至于虚空、真如等无为法,虽能成为心识的认识对象,但它们并非实我。如《述记》说:通常说佛有常乐我净,其中之“我”,必定不是实我,而只是一种假说,其本质是“离言”的,即不能用思维与语言来思考来表达的。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1 。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今译】此外,一切“我见”不是在认取实在的自我,因为它要有被认取的对象,所以它也就象能认取其他事物的心识一样,〔只是认取自己所变现的相分,虚妄地将此认作自我。〕 一切被“我见”认识的对象,必定不是实在的自我,因为如果自我作为认识对象,那它也就象其它认识对象一样,〔是由识所变现,非恒常非主宰。〕
因此“我见”不能认取实在的自我,只能认取由内识变现的五蕴,并随着自己的虚妄认识而产生种种思量,〔将它们认作实在的自我。〕
【注释】1 所余法:指其余的认识对象,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境。
【评析】此处继上文对“我见”归谬后,再对“我见”之谬作因明学(佛教逻辑学)的论证。首先从“能缘”之见来看,其它心识只能认取由自识所变现的相分(详见下文),不可能认取心外之物,因此“我见”也是如此,必定不能认识自心之外的所谓真实的“我”。再从“所缘”之对象来看,所有识的认识对象都是由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必定是由“我见”所变现的相分,而不是实在的自我。即使对于不承认存在相分的人来说,也可得出同样结论,因为色等六境是变化无常的,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是变化无常,不可能是始终不变、永恒存在的自我。因此,无论从“能缘”还是从“所缘”来看,“我见”都不可能认识实我。至此,本论完成了对佛教内外各学派对实我谬执的破斥。
四、论俱生我执与分别我执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1 内因2 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3 第八识,起自心相,执为实我。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