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 下载本文

企业所得税 两免二减半 优惠政策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知名度的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会不断提高。企业如果一味追求利润额,在开始经营后的一两年就确立了第1个获利年度,那么,由于生产经营初期企业利润很小,过早地进入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可以减免掉的税额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现较大获利年度的时候,却由于减免期已过而要全额缴税,这就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就必须善于安排资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获利的初始年度。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第1年度将近结束时预测可能出现小额的利润,或者企业在初期弥补了前期的亏损后发现本期将盈利,但利润额不是很大,这时企业应扩大费用支出,例如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增加产品科研开发费用等,从而推迟获利年度的出现。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额获利的减免优惠,而且前期的这种广告、科研支出对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获利,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所得税筹划实例分析

甲、乙两外商投资企业均从事电子工业,预定生产期同为16年,两企业的经营业绩见表1和表2.

表1:甲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年 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50 -40 -30 100 120 200 300(万元)

表2:乙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20 -10 30 -20 80 200 300

从表1和表2中可知,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计利润总额均为600万元,但两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相同。

甲企业是在深入研究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对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统筹安排。他们认为,企业投产初期由于产、销市场未完全打开,规模没上去,即便产生利润也不会很大,如果过早获利,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不会大。于是,该企业选择了延缓获利的策略,为企业以后年度获得大额利润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充

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少缴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从表1中的有关数据计算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即开始生产经营的第1年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为50万元,1996年亏损40万元,1997年亏损30万元,1998年当年盈利100万元,按政策规定弥补1995年至1997年度的亏损后,1998年当年累计亏损额为20万元。1999年当年盈利120万元按规定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盈利100万元。因此,1999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免缴企业所得税。2001年至2003年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 30%×50%=45(万元)

乙企业未经税收筹划,而是顺其发展,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第1年就盈利20万元,因而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政策规定,1995年和1996年两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至1999年3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内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10十80-20)×30%×50%+(200+300)×30%=16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可知,甲企业在1995年至2001年7年里,比乙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17万元,并且甲企业在2002年和2003年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乙企业则要继续按法定税率(3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2年和2003年这两年的时间里,甲企业的税负将继续低于乙企业的税负。

通常,人们往往以企业的经营利润作为衡量其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获利时间越早,获利后的社会地位就越高。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也就千方百计地追求早获利。但以上的分析恰恰告诉我们,早获利未必就是企业的最佳选择。正确把握企业开始获利的时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对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才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缪司长的所得税回答精要

这是我精心整理的,请大家共享时也多提意见

1.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回答 ] 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从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2.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的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回答 ] “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会计核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

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财税[1994]001号文件规定,在2007年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设在国家贫困地区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2008年以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回答 ] 税法五十条明确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才能过渡。财税[1994]001号文件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在过渡范围之内。

4,<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何时发布,实施程序如何? 回答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已报国务院批准,将很快公布并明确操作事项。具体实施程序,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尽快下发。

5,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 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

回答 ] 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8]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6,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您好!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某一企业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24%,现在为“免二减三”的减半期,税率为12%,还是 12.5%;如果08年前所在地的税率为33%,那“减半期”的税率为15%,还是12.5%?

回答 ] 财税[2008]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7,我公司系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15%,08年起进入过渡期,如果我在08年追加投资,请问追加的部分是否可以和原有的投资一起适用过渡期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