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变,对改革持消极、应付和观望的态度。这种因曲解而产生的阻力一般比较持久,具有顽固性。
从行政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看,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行政改革之所以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正是行政系统自身的阻力。指出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设计良好的改革方案在实际的操作中走形变样,出现只放包袱不放权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强化创收弱化服务,实功虚做,隔靴搔痒,玩数字游戏,换汤不换药,该加强的职能得不到加强,需要撤并的部门反倒不断壮大等等现象,导致改革走过。
五、如何消除阻力
消除阻力似乎必须对因改革而受到利益损失者进行补偿。因为旧体制的问题不可能按人头追究责任,总的来讲它是由很复杂的历史条件造成的,没有一个人-----尤其是非决策者----会认为旧体制的弊端跟自己有关,尽管本来应该改革的旧体制总是因为某些权重者在公共选择中发挥了促成推延改革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得以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补偿是不得不支出的无可奈何的改革成本。但对补偿的作用限度必须予以正确认识:
首先,对于行政体制改革这种只使改革对象相对受损的情况,补偿成本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尽管受损者是非常少数的一部分人,支出的绝对数额也不会很大。比如,对于分流人员,保证了相近的职级待遇已经是相当合理的了,不可能再补偿相当价值的特权。
其次,补偿如果能够采用一次性的方式最好,应当避免使其成为
一种难以了断的尾巴事务。
再次,精神性损失应当大量运用思想工作的方法进行补偿。在这方面就能够充分发挥党的传统工作方法的巨大作用。给予荣誉的方法也是可以考虑的。总之,结果是改革准进者和受损者双方经过协商,最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补偿方案。
最后,补偿的作用是受改革目标制约的。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改革是一种连改革对象都不受任何损失的行动,则改革就没有什么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补偿程度是改革目标的反函数。如果改革对象不受损失,那么改革也就没有受益者一补偿的实质就是从改革受益群体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给受损者,以减少他们的失衡感,最终减少改革的阻力。如果受损者得到了全额补偿,就意味着受益者的收益全部被拿走。
当然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情况:像行政体制改革这样的改革行动,它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用的增加额,远远大于对受损者全额补偿所需要的效用数额。因为改革行动是在关键部位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然而在这个意义上看问题时我们更多的要注意改革在社会公平和提高效率方面的意义。就是说,应当考虑受补偿者在新体制中作出贡献的水平,避免因抵制改革反而成为改革的极大受益者的情况出现,更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单项改革受损者能得到全额补偿的话,将行政体制改革放置于整体改革中来考虑时,就显得代价太大和很不公平。因为在整体改革中受损者绝不只是这一部分人,而是很多很多,比如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工人等。他们的损失至少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全额补
偿的,否则整个改革就会显得毫无成就:改革的收益全部用作补偿支出了。
总之,行政体制改革的补偿也应当是有限度的。至于趁补偿之机狠捞一把者,则是改革应当坚决制止的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N].人民日报, 2008-03-05(1).
[2][美]费勒尔?海迪.比较公共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06.
[3]张立荣.论有中国特色国家行政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2003.
[4]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