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一
案情: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案例二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二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案例三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三 案情: 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4、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6、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请求行政赔偿?
案例四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四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案例五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五
案情: 某企业位于甲市,是一家制作腐乳的企业,在一次工商局和物价局的联合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在其对腐乳进行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使用国家多次明令禁止的化学致癌添加剂“苏丹红”,工商局和物价局决定对其进行罚款,并查封扣押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共700余箱以及全部生产设备,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厂违法行为存在,且情节严重,原处罚措施过轻,决定对其加重罚款,队罚款、查封扣押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和生产设备外,并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根据以上内容,请问题: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谁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 2、若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决定对该厂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采用何种程序?
4、若在诉讼中对该企业与被告在一审判决前达成赔偿协议,该企业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若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发生效力,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履行,该企业享有哪些救济途径?
案例六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案例六
案情: 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 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税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 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 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如何处理?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不服欲提起诉讼,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6、如果县国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该证据可否作为支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为什么?
7、若县国税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某不撤诉的,法院如何处理?于某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
案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