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道路和桥梁的设计标准;道路结构型式、面积,未完工程项目名称和数量等,并填写工程交接表。

(2)施工组织情况:承建单位名称;合同工期;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主要施工组织部署和施工过程描述;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活动描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质量自检和质量评价过程描述;资料整理情况等。

(3)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数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项工程合格率和优良品率;工程有无功能缺陷和质量缺陷,对功能缺陷和质量缺陷的解决方案等,并填写质量检验评定表和工程缺陷一览表。

(4)未完工程及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详细阐明未完工程名称、部位、原因、数量以及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并填写未完工程一览表。

第六条 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检查

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对工程交工报告的审查和实地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项目,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并结合整改结果,在《交工验收申请》上签署交工意见。

第七条 各项初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办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核验。核验由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3号令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组织养护管理单位进行交工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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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在接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初验报告后,将及时约请业主和养护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管理办邀请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接管养护等单位进行初验。

第九条 业主主持召开交工验收会。在交工验收会中,交工验收小组主要工作有:

1、听取和审议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的情况报告。 2、听取和审议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4、听取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5、实地察看工程实体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6、检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合规。 7、提出交工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条 举行交工验收仪式,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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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理管理

一、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依据是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交通部颁发的监理规范及国家和河北省颁布的有关法规。

第二条 对监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诚信自律,认真执行监理守则,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对工程实施监理,履行“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由总监办,驻地办所构成的健全的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及设备。

第四条 依据监理合同,总监办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建立并健全有效的监理组织机构,并报项目管理办备案、审核。

第五条 总监办试验、检测人员能够独立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监理人员进场人数及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工程施工重点的转移,监理部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在本工程内部适当调整人员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以保证工程始终受控。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自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组织首批人员进场,10日内监理人员全部进场。

第八条 自首批人员进场后的10天内制定出服务于本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监理规划,3周内监理试验室应取得临时资质并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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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在了解工程特点的基础上编报监理程序及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文件,经业主批准后予以实施。开工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随着工程进展,工作重点的转移,应分阶段对监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作培训记录,加强职业素质和责任心教育。

第十条 总监办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掌握合同文件,接到设计施工图纸5天内进行图纸会审,实施监理工作交底,认真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监理工作交底记录,并报项目管理办备案。对图纸中明显错误,由于未认真审核图纸而对工程造成工期、费用损失,按照造成损失折合的成本,结合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损失额的1%—5%。

第十一条 总监办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指导承包人完成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工作,并于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20日内把划分结果报项目管理办。

第十二条 总监办测量组在接桩后7日内负责完成所有导线点、水准点的复核工作,两周内完成原地面线测量,核准填、挖方数量。各驻地办设专业测量工程师负责检查验收道路中线、结构物的高程及平面位置等各项工作。

监理办测量组应每月对导线点、水准点定期复核,并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加大复核密度,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报项目管理办备案。由项目管理办有关人员组织抽查。对施工单位的测量工作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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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复核出错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监理单位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额的1%—5%。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理所有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抽查。会同监理定期检查各标承包商主要人员履约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总监办在条件初步具备时及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并按时下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总监办应严格、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进行审批,重要项目施工方案需征求项目管理办意见后,再进行审批,现场监理监督按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十六条 总监办根据项目管理办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并报项目管理办备案后,在质量目标、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永久性工程材料、基准点复核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合规、齐备(包括设计文件正确无误)且得到批准的前提下,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核准施工单位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计划,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实施工程。

1、在计划实施上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将阶段计划分解为周计划和月计划,监理批复的月计划、周计划(按工作面附有工、料、机数量配备表和形象进度图)应满足工程阶段计划的要求。 2、监理单位应重点抓月计划的实现和周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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