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下载本文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 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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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 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四) 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 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一) 经营活动概况;

(二) 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 财务、会计资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 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六) 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 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 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具体审计目的; (二)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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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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