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矫正其他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

(四)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作出决定; (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

(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七)协助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二)负责指导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协调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培训;

(七)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八)其他应当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狱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负责对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出监教育;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续保手续; (五)办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 (四)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 ; (五)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 ;

(六)负责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继续保外就医手续、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

(七)组织指导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和监管安全检查; (九)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及时将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

(十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三)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十四)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矫正终止的相关手续 ; (十五)负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 (十六)纽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七)其他应当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开始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

(五)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及时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

(六)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 (八)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隹地的审批或审核;

(九)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 ,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和适应性帮挟工作;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十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十二)定期与公安派出所核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互通社区矫正人员表现情况;

(十三)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衔接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隹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