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第八十五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隹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副本。
第八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社区矫正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纠正、整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之前制发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原有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