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元)+平均年限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

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237066.75 243533.25 250000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250000 160000 917600 229400 129333 948267

第2年 77600 250000 96000 981600 245400 103467 974133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75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25 1250000

合计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从表中可知,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237066.75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最少。

其原理在于:在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年数总和法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相对减少,而后期利润相对增加。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基本相似,只是折旧额的递减速度快于年数总和法,有加速折旧的特征,而且最后两年无论有多少都采取平均方式计入成本。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双倍余额递

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折旧法。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处于减免税期

如果企业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开始征收25%的所得税,则其折旧方法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与前面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免税时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表 单位:元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0

额 —

双倍 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160000 917600 — 129333 948267 —

第2年 77600 — 96000 981600 —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5000000

103467 974133 —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2500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75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25 769400

合计

388000 750000 388000 775200 388000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头两年免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反而未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应,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比其他两种方法都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因为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几个不利影响:

第一,对经营者有利有弊。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分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

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第二,对所有者有弊无利。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是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纳税人在前期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纳税的折旧选择顺序应该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6、周某在一段时期内为A企业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周某劳务报酬。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

分析要求:周某应如何安排,尽量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答:[分析思路]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当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

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本例中,周某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之后,周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周某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由此可见,周某若按月纳税,可节约纳税4800元。

7、万达商业集团2013年度实现的企业会计利 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 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美誉度,决定向社会捐赠 6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捐赠总额 不变时,有下列几种捐赠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将600万元现金直接捐赠给本地新 录取的600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方案二:将60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 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方案三:将600万元在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平均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 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企业应选择哪一方案?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方案一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 600万元在税前不能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600)×25%=1150(万元)

方案二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 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 额的计算如下: ?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 在本方案中,捐赠的600万元大于按比例计算的480 万元的扣除限额,超出限额的1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120)×25%=1030(万元)

方案三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 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

据实扣除, 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 元) 在本方案中,当年捐赠的300万元小于按比 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假设2009年情况与2008年相同,则2009年 捐赠的300万元也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的比较,显然方案三更好一些, 因为这样操作既符合税法规定,使企业纳税最少,又达到 了捐赠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8、某大学教授研究应用经济学,经常受邀到全国各地讲学,2008年湖北一家公司和深圳另一家公司同时邀请他前往授课,讲课时间为6天,但是时间重叠了。湖北公司提出给该教授课酬为5.5万元,交通等费用自理;深圳公司只支付5万元,但是负责支付该教授来深圳授课的全部费用,按照该教授到深圳讲课的惯例,他的费用大概为5000元。但是,由于授课时间重叠,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帮助该教授决策应该到何地讲学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后收入?

答:劳务收入按次征收并适用于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把该教授的费用计入其授课报酬之中,必然会虚增其净收入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档次多纳税。

接受湖北授课净收入=55000-[55000×(1-20%)×30%-2000]-5000=38800(元) 接受深圳授课净收入=50000-[50000×(1-20%)×30%-2000]=40000(元)

按照税后收入最大化原则,该教授应该接受深圳授课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