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纺织集团税收筹划案例 下载本文

使用产品品牌时,向上海的生产厂按产量、销售额度或按年交纳一定的品牌使用费,从而达到把生产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上海的生产厂的目的。

又如,代销商品。10多个内地纺织企业只负责生产,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所有与外部企业的合同订立等皆由上海生产厂订立,即采用代理销售的方式,上海的生产厂承接业务后,由各生产中心工厂加工产品,原材料采购也由各生产工厂负责采购。各生产工厂付给上海的生产厂的销售代理费用适当加大,保证大部分利润向分销中心转移

再如,向总机构交纳管理费用。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成本费用”。所以10多个生产企业可以以向香港投资公司上交管理费的形式转移利润。并且由于香港只向来源于本地所得收入征税,对这部分利润不征税,比转移到上海更为节税。

由此可见,对一种行为或者活动,其税收筹划的路径有多种,这也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评估风险和成本收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