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 好水利基本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 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 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充分发挥其 在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 》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 部门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水 利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水利项目档 案是指经过 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 目文件。是水利科技 档案的重要 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 必须将其纳 入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工 作的全过程 ,按照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 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 责做好这项 工作。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 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编 制项目竣工 文件,整理项目文 件。
第四条 在项目设计 、施工及监理 合同、协议中应设 立专门条款 ,明确规定有 关单位提交 相应项目文 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 承担的提交 文件的管理 、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 建设管理单 位项目档案 的套数。凡由施工单 位编制竣工 图的,应在设计合 同中明确留 作竣工图用 的施工套数 (包括必须套 数和主管机 关要求套数 ),以及因修改 设计需要增 加新图的责 任;凡由设计单 位编制竣工 图的,可单独签订 竣工图编制 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 单位提交建 设管理单位 项目竣工档 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 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 单位对竣工 文件审核和 向建设单位 提交监理档 案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文件的 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 档案的移交 应交应与项 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 验收同步进 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 档案是项目 竣工验收的 重要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 监理单位应 根据本规定 的要求,完成各自职 责范围或合 同规定的竣 工文件的编 制和项目文 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 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 本建设项目( 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 于各单位办 公楼、宿舍楼等小 型基本建设 项目、改扩建项目 和技术改造 项目。
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 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水利基 本建设部门 应积极配合 档案管理部 门,认真履行监 督、检查和指导 职责,共同抓好本 单位和本系 统的水利基 本建设项目 档案工作。
第九条 水利项目档 案工作的进 程要与工程 建设进程同 步。基本建设项 目从立项开 始就应进行 文件材料的 收集、积累和整理 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 合同)时,要对水利项 目档案(包括竣工图 )的质量、份数和移交 工作提出明 确要求;检查工程进 度与施工质 量时,要同时检查 水利项目档 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 分部工程质 量等级评定 和工程验收 (包括单位工 程验收和阶 段工程验收 )时,要同时验收 应归档文件 材料的完整 程度与整理 质量,并在验收后 ,及时
整理归 档。整个项目的 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 收后3个月 内完成(项目尾工的 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 成后的1个 月内完成)。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 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 程质量评定 和竣工时,水利项目档 案(特别是竣工 图)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不得通过鉴 定验收;在规定期限 内未完成项 目档案归档 任务和项目 档案未通过 专项验收的 基本建设工 程项目,不得评为优 质工程。
第十一条 水利项目档 案的整理质 量是衡量工 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单位 工作质量的 重要内容。因此有关单 位在未完成 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 续)前,建设单位不 得返还其全 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项目档 案归档质量 优良的有关 单位和责任 人,建设管理单 位可予以适 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人 员应将本职 工作中形成 的有关工程 的各项文件 材料按档案 部门的要求 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各单位应加 强对此项工 作的督促检 查,将此内容纳 入年度工作 考核内容,未完成项目 档案归档任 务的,不算完成年 度工作任务 ,更不能申报 有关奖励(项目)。工作调动前 必须交清有 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 段落的项目 ,还应按要求 完成有关材 料的立卷归 档工作),否则,不能办理调 动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 (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 和工程现场 指挥机构,以不同)必须有一位 负责人分管 档案工作。建设管理单 位要对水利 工程档案负 全责,其他有关单 位也要各负 其责。大、中型建设项 目,特别是国家 和部省级的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 建设初期就 必须设立档 案室,落实档案专 职人员,负责集中统 一管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