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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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4)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4 自定政策违规返还财政收入 【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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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
3.4.2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
3.4.3自定政策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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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5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 【常见表现形式】
3.5.1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5.2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5.3 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收支 3.5.4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另设账套核算收支 3.5.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原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第三十六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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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3)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四、其他事项??(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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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
◆3.6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 【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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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通过虚假征收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3.6.2 通过预征下年度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增当年财政收入
3.6.3 通过应退未退税收、应征不征税收或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节当年财政收入 3.6.4 通过挂暂存款方式虚减财政收入
3.6.5 税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设立过渡户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
3.6.6违规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调入调出,人为调节某类预算的收入
3.6.7 通过虚假支出后再转为收入的“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3)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入库的预算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的退库,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一律不得冲退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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