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下载本文

申报系统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佛山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有关业务。申请人自主申报冠以“佛山市”、“佛山”行政区划或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商事主体名称时,应当符合本规则。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不予申报】第三条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属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不予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依条件申报】第四条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商事主体名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限用规则,属于限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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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依据:《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第五条)

【构成要素】第五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二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名称构成】第六条 商事主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行政区划】第七条 市辖区的名称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一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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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构成】第八条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依据: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行业表述】第九条 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商事主体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上述地名不视为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且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照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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