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
一、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关于产权界定申请; 2、产权界定申报表; 3、资金核实申报表;
4、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 5、产权界定协议书; 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涉及企业产权界定的历史凭证,企业成立时章程等资料;
8、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本企业、上级企业、投资企业、合作单位等);
9、企业上级同意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 10、需报送对距清产核资最后一个月月末累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由会计师事物所对其财务报表及原始投入的来源、所有者权益归属进行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三、受理范围:
区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区属城镇集体企业。 四、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审批权限: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事项由主任办公会审定。 六、办结通知形式如下:
提交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