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采矿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联合开采甘肃省天祝县天堂乡麻科村砂金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负责办理矿区全部采矿手续,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以及村民的协调工作,确保矿区的正常开采。负责矿区车辆通往外界道路出入顺畅。
二、 甲方负责安排采矿技工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施工人员,确保矿区的安全生产,并对因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的所有事情承担责任。
三、 生产所用机械设备(见清单)在乙方购得或租赁并取得所有权或租赁权后,如出现第三方提出任何异议,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处理,甲方对乙方所购得或租赁的机械设备保证其安全以及设备的开工率,如因人为破坏或开工率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负责生产的机械设备以及生产物资的投入。包括生产用流动资金,施工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垫付。
五、 生产用大型设备(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由乙方负责出面租赁,租赁费由乙方垫付。
六、 乙方进场时先行支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矿区道路修建),不再单独计入乙方成本。
七、 利润分配办法:每日结算一次,扣除前期未出产品的费用(以进场时间三方签字为准)和当天生产费用,再作分配。甲方45%、乙方50%、丙方5%。
八、 合作期限:矿产开采法定手续到期或该矿区资源枯竭为止。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