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下载本文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应联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核实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准确定位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请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施工协调小组,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各单位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铁路局相关规定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铁路局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和相关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