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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办法

津国资法规﹝200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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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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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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