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论文(33页) 下载本文

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项目监理机构要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监理人员岗位的专业应与其岗位证书的专业相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持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泉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泉州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应当具有泉州市监理员岗位证书。监理人员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从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且不得在施工或者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兼职。

4.3.3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管理

建议泉州市政府调整现有总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管理程序,将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核发管理权限委托市监理协会(这要以监理协会已经建立起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为前提)。凡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直接向市监理协会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协会以其掌握的该企业及人员的信用档案,判断是否核准该申请。探索新的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特别是针对来渝工作的外地优秀项目总监,适当降低其取得泉州市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难度,以方便优秀监理人员的跨区域流动。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另行规定,适当弱化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加强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项目的监理工作,是现场监理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总监的岗位赋予其较大的权力,如施工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索赔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若不对其权力加以限制,一旦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由于监督管理不力发生质量 事故等,他个人无法承担,最终将影响监理公司的声誉。要更好地履行监理合同,就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合理分权,将部分权力交给专业监理工程师,并明确其责权。由于目前很少有监理公司有制度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各层次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力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会导致部分总监强化个人权力,在现场监理工作出现失误时推脱责任,将责任归结于其他现场监理人员,造成其他监理人员的权利失衡。由于总监及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责任、权利不明确,总监处理问题时武断、主观,这也造成现场监理机构人心涣散,总监威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参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要求,加强对地方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人才结构,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4.3.4寻求部市合作,取消强制性监理制度

强制性监理制度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强制性监理制度(包括强制监理的

工程范围、强制监理的服务范围、监理的取费标准、监理的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已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因此,取消强制性监理制度已成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仅靠泉州市的力量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泉州市应当努力寻求与建设部合作,将泉州市作为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先取消强制性监理制度,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当然,取消强制性监理制度不能一蹴而就,要待时机成熟后,逐步进行。

第五章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状况,从总体上把握了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特点以及在建筑市场中所处的地位,然后再通过有关统计资料以及参考文献,分析了泉州市工程监理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借助价值规律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供求理论分别对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监理市场的交易成本以及强制性监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在较深的层次上探析了泉州市工程监理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源。最后,分别针对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以及强制性监理制度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发展策略。本文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

1、监理行业的发展实际上是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强制性监理制度以及监理企业自身的服务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监理企业的服务价值、强制性监理制度推动行业的发展;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阻碍行业的发展。

2、监理企业通过运用精益思想,可以提高自身的服务价值,获得业主的认可,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具体运用措施为构建企业精益服务的目标体系、构建精益服务的运行体系以及构建精益服务的组织,以此逐步实现精益服务。

3、降低监理市场的交易费用,可以通过深化行业体制改革来实现。具体措施为明确监理行业定位、规范政府行业监管模式、完善行业协会发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规范业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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