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部门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留存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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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甘肃矿区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和诚雅居
案 由:甘肃矿区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和诚雅居卫生不洁案 承办机构:甘肃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案情及违法事实:在甘肃省卫生厅执法督导组2013年8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1、在3088号客房检查发现卫生间顾客待使用的口杯上有明显水渍。2、布草间内放有一个废弃的热水器。3、宾馆内无独立的消毒间。
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 2013年8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争议要点:无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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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记 录
第1 页共1页 案由:甘肃矿区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和诚雅居卫生不洁案 合议主持人:徐军
参加合议人员:徐军、彭明祥、宿陆军、安惠萍、段陇戈 合议时间:2013年8 月14 日10 时20分至10时40 分 合议地点:甘肃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合议意见:(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及合议建议等内容) 在甘肃省卫生厅执法督导组2013年8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1、在3088号客房检查发现卫生间顾客待使用的口杯上有明显水渍。2、布草间内放有一个废弃的热水器。3、宾馆内无独立的消毒间。以上事实有 2013年8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为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3、限十五日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合议记录:(记录合议的过程,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经讨论,全体同意该处罚意见
合议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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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甘肃矿区和诚实业有限公司和诚雅居:
你(单位) 在甘肃省卫生厅执法督导组2013年8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1、在3088号客房检查发现卫生间顾客待使用的口杯上有明显水渍。2、布草间内放有一个废弃的热水器。3、宾馆内无独立的消毒间。 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部门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3、限十五日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 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13年 8月27日前到 甘肃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937-6766846 联 系 人:徐军、段陇戈 地 址:兰州85信箱乙-2分箱 邮政编码:732850
矿卫公罚字2013第2号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甘肃矿区卫生局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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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当事人: 案 由: 陈述申辩人: 承办机关: 承 办 人: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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