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会各项工作制度汇编 下载本文

2%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组织应有工人、科技人员、医院党政工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左右;领导干部代表为代表总数的30%;科技人员代表为代表总数的30%;青年职工与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医院工会与医院党政领导协商,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离退休老领导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人员为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参加对医院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经征得职工代表同意后,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任职期间有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国家咖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和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院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代表职工利益,敢于和关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单位搞好民主管理工作。

3、职工代表要对本单位职工负责,每年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4、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各项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退休(内退)、去世或者调离本医院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代表缺额,报医院工会同意报,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单位提出,报请医院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按规定选举方式被选代表。

第十七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津贴制度。职工代表津贴纲用由医院按月划拨医院工会,医院工会负责考核发放。职工代表实行津贴制度的管理办法,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在医院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医院委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委会和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报请医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医院内属下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的7—10分天,应将大会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由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科技人员、劳动模范、医院党政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从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各代表团汇报对大会报告和各项议案、方案的讨论审议情况,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方案等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医院选举或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决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如需要修改时,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1、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代表巡视、安全生产、劳动人事奖惩、生活福利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2、每个委员会可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医院工会领导或坑口主任提任,由医院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可由职工代表参加,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其成员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提出,报大会主席团审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选举通过。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由医院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实施。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1、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医院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督促和协助医院有关单位(部门)落实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医院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读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以及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费,在医院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