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8 下载本文

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的规定,完成半年试生产(考核期),并正式移交生产后的质量监督检查。单机容量小于220MW或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对试生产阶段的安排,可按“启规”或双方合同的约定安排,但在正式移交生产后,均应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1.0.3 机组试生产阶段,是在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和机

组启动交接验收基础上进行的。期间,主要任务是,完成“启规”对机组试生产期间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机组的技术性能,保证机组正式移交生产后能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本次检查的重点是:

1.0.3.1 机组在试生产阶段,未完施工或调试项目的完成情况;对设备及其工艺系统消缺、完善及其效果;对机组长周期运行考验情况;性能试验的方法和结果;技术经济指标水平;是否具备正式移交生产的条件。

1.0.3.2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的内容及验收签字手续应规范、齐全。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国务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

程》(1996版)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综(1998)179号《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电建(1996)666号《火车发电厂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定》 国档发(199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能源办[1991]231号《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及分类表》 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建质[1997]45号《新建机组启动试运阶段可靠性评价方法》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DL5000-2000《火车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904-2004《火车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国测法字[2004]4号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

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各专业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导则等。 设备制造厂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引进工程中的合同技术条件、标准和规范;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最终版);

质监中心站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监检整改通知书。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机组按“启规”规定的试生产阶段(考核期)已经结束。同时,按“启规”完成了对机组的各项考核和试验任务。已经办理“机组移产生产交接书”。

3.0.2 机组的建筑、安装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技术标准全部完成并已验收、签证;调整试运工作已全部完成,并已验收、签证完毕;

3.0.3 试生产阶段(考核期)规定完成的性能试验以及有关方面约定的试验项目已完成;

3.0.4 全厂设备及其工艺系统运行正常、稳定、环境条件良好,满足生产规定的要求;

3.0.5 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已收集、整理完毕,有关签证手续完备,并已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3.0.6 施工单位已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3.0.7 设计单位已向单位提交了“机组建设质量的检查报告”; 3.0.8 调试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机组调试总结报告”; 3.0.9 监理单位已对整体工程项目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机组建设质量(静态、动态)评估报告”,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完毕;

3.0.10 已经通过消防、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3.0.11 建设单位已提交“机组移交生产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3.0.12 机组按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正处于额定工况或大负荷工况运行状态。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认真执行“启规”,组织各责任主体,按“启规”规定全面、有序地完成了试生产阶段(考核期)的各项任务以及与有关方面按合同约定的试验项目;

4.1.1.2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的内容和验收签字规范、完备; 4.1.1.3 按“启规”规定,试生产组作出的试生产总结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机组试生产阶段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4.1.1.4 对工程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所有整改项目,已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处理完毕。因故尚未整改或拟不处理的项目有具体安排和书面结论意见。所有整改项目都已管理闭环。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在试生产阶段(考核期)配合建设、施工、调试各单位完成“启规”规定的各项任务;

4.1.2.2 对原设计中,确需改进或完善项目的设计变更或补充设计文件齐全、规范,审批手续完备;

4.1.2.3 按原电力部电建[1996]666号文《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完成并移交机组竣工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4.1.3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对施工质量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自检。设计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已全部完成(因故未完成的项目已确定计划安排,并有认可手续);

4.1.3.2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已按规定标准验收、签证完毕;

4.1.3.3 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由项目经理和本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机组“工程竣工报告”。